上市公司名称: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永安林业股票代码:
000663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永安市财政局住所:福建省永安市大同路66-1号通讯地址:福建省永安市大同路66-1号股份变动性质:解除表决权委托,可支配表决权股份数量减少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永安市远兴曹远城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永安市曹远镇坑边路153-1号通讯地址:永安市曹远镇坑边路153-1号股份变动性质:解除表决权委托,可支配表决权股份数量增加
签署日期:2025年11月24日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为永安市财政局以及永安市远兴曹远城镇建设有限公司,依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编制报送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相关信息。
二、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
五、本次权益变动无需取得相关监管部门同意或审批。
六、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1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
目录 ...... 3
释义 ...... 5
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6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6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境内外上市公司5%及以上股份的情况 ...... 7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股权关系 ...... 7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说明.......7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及决定 ...... 8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目的 ...... 8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计划 ...... 8
第三节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 8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 8
二、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 9
三、本次权益变动标的股份的限制情况 ...... 12
四、本权益变动须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 ...... 12
第四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2
第五节其他重大事项 ...... 13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13
二、重大事项提示 ...... 13
第六节备查文件 ...... 13
一、备查文件 ...... 13
二、备查地点 ...... 13
第七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4
附表:简式权益报告书 ...... 15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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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安林业、上市公司、公司
| 永安林业、上市公司、公司 | 指 |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远兴建设公司 | 指 | 永安市远兴曹远城镇建设有限公司 |
| 本报告书、权益变动报告书 | 指 |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永安市财政局、远兴建设公司 |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远兴建设公司解除与永安市财政局上市公司12,611,300股股票的委托表决权 |
| 《表决权委托协议》 | 指 | 远兴建设公司与永安市财政局签署的《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 |
| 《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 | 指 | 远兴建设公司与永安市财政局签署的《解除<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协议书》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收购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 |
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永安市财政局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永安市财政局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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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项目 | 内容 |
| 企业名称 | 永安市财政局 |
| 企业类型 | 机关法人 |
| 注册地址 | 福建省永安市大同路66-1号 |
| 单位负责人 | 林华 |
| 通讯地址 | 福建省永安市大同路66-1号 |
1.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二)永安市远兴曹远城镇建设有限公司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永安市远兴曹远城镇建设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 项目 | 内容 |
| 公司名称 | 永安市远兴曹远城镇建设有限公司 |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
| 住所 | 永安市曹远镇坑边路153-1号 |
| 法定代表人 | 陈栩 |
| 注册资金 | 10000万元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481MA2XYCKF9U |
| 成立日期 | 2017年01月17日 |
| 经营期限 | 长期 |
姓名
| 姓名 | 职务 | 性别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居留权 | 在其他公司的兼职情况 |
| 林华 | 局长 | 男 | 中国 | 福建永安 | 否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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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项目 | 内容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自来水生产与供应(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土地使用权租赁;股权投资;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股东情况 | 永安市曹远镇综合执法大队持股比例51%,永安市曹远镇经济发展综合服务中心持股比例49%,永安市曹远镇综合执法大队为永安市远兴曹远城镇建设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
| 通讯地址 | 永安市曹远镇坑边路153-1号 |
1.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未受到任何行政、刑事处罚,也无诉讼和仲裁等事项。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境内外上市公司5%及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持有永安林业股份外,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股权关系
无。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说明
远兴建设公司、永安市财政局于2024年3月26日签订永安林业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远兴建设公司将其持有永安林业12,611,300股股份,占总股本比例
3.75%,不可撤销地委托永安市财政局代为行使远兴建设公司作为永安林业股东而依据永安林业章程享有的权利(财产性权利除外),
| 姓名 | 职务 | 性别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居留权 | 在其他公司的兼职情况 |
| 陈栩 | 执行董事 | 男 | 中国 | 福建永安 | 无 | 无 |
表决权委托协议的期限为叁年,即自2024年
月
日至2027年
月
日止。因此,远兴建设公司、永安市财政局构成一致行动关系。本次达成一致行动关系的目的在于通过本次权益变动,优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及决定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目的因双方经营发展需要,需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计划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于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减持永安林业股份的计划,但不排除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下于未来
个月内增持或减持永安林业股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股份的数量和比例永安市财政局通过表决权委托的方式获得远兴建设公司12,611,300股,持股比例为
3.75%的永安林业股票对应的表决权;获得委托表决权后,财政局拥有26,160,865股永安林业表决权,占永安林业总股本的7.77%。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表决权比例情况1.永安市财政局持股种类:人民币普通股,持股数量:13,549,565股,持股比例:
4.02%,可支配表决权比例:4.02%。
2.远兴建设公司
持股种类:人民币普通股,持股数量:
12,611,300股,持股比例:
3.75%,可支配表决权比例:3.75%。
信息披露义务人表决权比例情况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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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名称
| 股东名称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 | 本次变动后 | |||
| 数量(股) | 比例(%) | 数量(股) | 比例(%) | 数量(股) | 比例(%) | |
| 永安市财政局 | 26,160,865 | 7.77 | -12,611,300 | -3.75 | 13,549,565 | 4.02 |
| 永安市远兴曹远城镇建设有限公司 | 0 | 0 | +12,611,300 | +3.75 | 12,611,300 | 3.75 |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解除永安市财政局、远兴建设公司于2024年3月26日签订永安林业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
二、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5年11月21日,永安市财政局与远兴建设公司签订《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协议当事人
甲方(授权委托方):永安市远兴曹远城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
永安市曹远镇坑边路15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481MA2XYCKF9U
法定代表人:陈栩,职务:执行董事。乙方(受托方):永安市财政局,住所地:永安市大同路6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4810038043625
法定代表人:林华职务:局长。鉴于:
1.甲乙双方于2024年3月26日签订了《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约定甲方将其持有的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林业”)12,611,300股股份(占总股本比例3.75%)的表决权(财产性权利除外)不可撤销地委托给乙方行使,委托期限为叁年,自2024年3月26日至2027年
月
日止。
2.现因双方经营发展需要,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原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就解除原协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二)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解除
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原协议即行解除。
2.原协议解除后,双方在原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原协议不再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权利义务终止
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不再享有原协议约定的代为行使甲方所持永安林业股份表决权的权利,甲方收回原协议项下委托给乙方的全部表决权(财产性权利除外),甲方自行行使其作为永安林业股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永安林业章程所享有的各项股东权利(财产性权利除外)。
2.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
个工作日内,停止以受托方身份行使与原协议相关的任何权利,并将与原协议履行相关的全部文件、资料(如有)返还给甲方。
3.甲方应自行负责行使其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信息披露与报告义务
1.甲乙双方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配合永安林业及时就本协议的签署及原协议解除事宜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相关监管部门进行报告。
2.甲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函告永安林业关于原协议解除的情况,乙方应予以必要的配合。
四、保密义务
1.甲乙双方应对本协议的内容及因签署、履行本协议而获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2.本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解除而终止,持续有效。
五、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协议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一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送永安林业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次权益变动标的股份的限制情况
无
四、本权益变动须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国有资产转让,无需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无买卖永安林业股票的情况。
第五节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1.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情形;最近
年内不存在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之情形。
2.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其他为避免对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二、重大事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第六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
2.永安市财政局和永安市远兴曹远城镇建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3.永安市财政局和永安市远兴曹远城镇建设有限公司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地,供投资者查阅。
第七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永安市财政局法定代表人(签名):
日期:2025年11月2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永安市远兴曹远城镇
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
日期:2025年11月24日
附表:简式权益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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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基本情况 | |||
| 上市公司名称 |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永安市 |
| 股票简称 | 永安林业 | 股票代码 | 000663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永安市财政局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永安市大同路66-1号 |
| 永安市远兴曹远城镇建设有限公司 | 永安市曹远镇坑边路153-1号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减少□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备注:永安市财政局可支配表决权股份数量减少,远兴建设公司可支配表决权股份数量增加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无?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否√ |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 | ||||
| 其他:解除表决权委托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永安市财政局:持股种类:人民币普通股持股数量:13,549,565股持股比例:4.02%可支配表决权比例:7.77% | 远兴建设公司:持股种类:人民币普通股持股数量:12,611,300股,持股比例:3.75%可支配表决权比例:0% |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远兴建设公司:解除表决权委托后财政局将其持有的12,611,300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75%)的可支配表决权委托归还远兴建设公司 | ||||
| 永安市财政局:持股种类:人民币普通股持股数量:13,549,565股持股比例:4.02%可支配表决权比例:4.02% | 远兴建设公司:持股种类:人民币普通股持股数量:12,611,300股,持股比例:3.75%可支配表决权比例:3.75% | ||||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时间:2025年11月24日方式:远兴建设公司与财政局签订《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财政局将其持有的12,611,300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75%)的可支配表决权委托归还远兴建设公司。 |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否□备注:不适用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不适用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否√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否□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否□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否□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否□ |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永安市财政局法定代表人(签名):
日期:2025年11月2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永安市远兴曹远城镇
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
日期:
2025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