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0月29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提高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本工作细则对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与工作分工作出规定。
第三条本工作细则对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主要管理职能与事项作出规定。
第四条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除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外,还应按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行使管理职权,承担管理责任。
第五条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与解聘,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上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
第六条公司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选聘总经理、副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
第七条公司应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八条公司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公司总经理任免应履行法定的程序。
第二章总经理机构
第九条公司总经理机构设总经理
名。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设财务负责人1名,设总法律顾问1名,协助总经理工作,经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条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活动和业务发展的需要,增设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职位。
第十一条公司总经理机构的人员变动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二条公司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并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第十三条公司总经理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1.向各经营单位下达年度经营计划;
2.主持编制季度及月度经营计划;
3.检查经营计划实施情况;4.适时调整有关经营计划;
5.协调经营中的对内、对外关系,解决经营中的重大问题;
6.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分阶段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1.编制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的实施计划;
2.为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的实施准备人员、资金及物资条件;
3.检查投资资金预算执行情况;
4.提出投资重大变更建议;
5.组织投资工程验收及决算报告编制;
6.向董事会报告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实施情况。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1.提出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2.提出各内部管理机构职责;
3.提出各内部管理机构编制;
4.提出内部管理机构负责人人选。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劳动人事管理制度;
2.财务审计管理制度;3.公司资产管理制度;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其他基本管理制度。
(五)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拟订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有关建议方案。
(六)制定重要规章制度和配套规章制度。
1.制定基本管理制度的实施办法;
2.制定其他公司管理必须的具体规章制度。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1.负责提名公司拟聘任或解聘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负责分配调整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分工。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其他管理人员。
(九)根据董事会授权,代表公司对外处理业务。
(十)提出公司行使所投资企业股东权利所涉及事项的建议。
(十一)《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四条公司副总经理经总经理提名,由公司董事会任免。公司副总经理行使如下职责:
(一)就其分管的业务和日常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并定期向总经理汇报。
(二)应熟悉和掌握自己分管业务范围的工作情况,及时向总经理反映,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在总经理的领导下,按照公司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议精神和总经理的工作安排,贯彻落实所负责的各项工作,保证与总经理的全盘工作计划和部署安排高度统一,协调一致。
(四)协调所分管部门与其他部门的联系,协助总经理建立健全公司统一、高效、坚强有力的组织体系和工作体系。
(五)可向总经理提议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
(六)负责总经理委派的管理工作。
(七)副总经理根据业绩和表现,有责任提请公司总经理解聘或聘任自己所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一般管理人员和员工。
(八)贯彻落实总经理授权或安排的其他工作。
(九)及时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财务负责人经总经理提名,由公司董事会任免。财务负责人行使下列职责:
(一)在总经理领导下,协助总经理专项负责公司资金筹措和重大投资项目审查工作,并向总经理提出书面建议。
(二)负责拟订公司的基本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落实。
(三)负责拟订公司的财务内控制度,并监督落实。
(四)审核下属公司的财务规章,保证公司财务工作遵守法律、法规和财政、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要求,避免公司出现财务风险。
(五)负责公司投资计划的资金安排,平衡资金需求,保证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的资金落实,做到不因资金缺口而影响公司的投资计划实施。
(六)负责公司生产经营计划所需的资金融资工作,建立融资渠道,保证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顺利进行,做到不因资金缺口而影响公司的主营业务。
(七)负责公司的预算、决算管理,保证公司的预算、决算工作符合会计准则、符合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的要求。
(八)负责公司利润与股权收益管理,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权益。
(九)负责指导、培训公司财会人员,定期检查公司财会人员的业务工作,并就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总经理汇报。
(十)负责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季度、中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核。
(十一)负责向总经理及时汇报公司在财务方面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在汇报上述情况的同时,负责提出具体、及时、恰当的解决方案,避免公司因此遭受损失。
(十二)对公司出现的财务异常波动情况,须随时向总经理汇报,并提出及时正确的解决方案。
(十三)负责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总法律顾问经总经理提名,由公司董事会任免。总法律顾问行使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企业法律合规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合规事务;
(二)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三)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企业法律合规管理机构;
(四)负责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
(五)对公司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六)指导各所属企业法律事务工作;
(七)根据需要,列席党委会、董事会参与研究讨论或审议涉及法律合规相关议题,列席总经理办公会等重要决策会议;
(八)妥善管理企业法律纠纷案件,加强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指导和督办;
(九)其他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履行的职责。
第四章计划与组织
第十七条公司总经理机构应按照公司董事会通过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具体的季度、半年度、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年度工作计划必须符合公司经营目标的需要,具备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可行性。
第十九条年度工作计划应在充分征求公司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意见基础上予以制订。
第二十条公司的季度、半年度、年度工作计划必须符合董事会决议精神,并经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公司总经理机构应根据季度、半年、年度工作计划就各个重要的项目或分项制订具体的实施计划,该类计划须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公司总经理机构应将年度工作计划适当分解,并督促各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按照公司年度工作计划制订相应的部门工作计划。
第二十三条公司总经理机构应负责落实各项工作计划的组织工作,对重大项目计划所需人力、物力和财力应事先综合配
置,对计划工作实施的各个环节应充分考虑。
第二十四条公司总经理机构应监督各下属部门的计划组织与实施工作。
第二十五条公司总经理机构努力做到公司各项组织工作要充分体现适应性、前瞻性、协调性和有效性。
第五章协调与控制
第二十六条公司总经理应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进行整体协调与控制。
第二十七条公司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对自己所分管业务和机构进行协调与控制,对所发生的各种冲突与矛盾要及时妥善解决。
第二十八条公司总经理机构应做好公司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之间的协调与控制工作。
第二十九条公司总经理机构应有计划地对日常经营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各种问题。
第三十条公司总经理机构应加强对所分管业务事项工作流程和决策程序的控制,杜绝各种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发生。
第三十一条公司总经理机构依据《公司章程》和公司其他管理制度的规定行使资金、资产运用和其他事项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公司总经理机构应加强对下属部门、机构和人员的考核工作。
第六章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第三十三条公司总经理机构进行日常经营管理采取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形式。
第三十四条总经理办公会议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三十五条总经理办公会议参会人员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和总经理决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十六条总经理办公会议在讨论公司经营工作时,除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必须参加会议外,与讨论事项有关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的部门负责人根据会议议题需要经总经理确定后出席会议。
第三十七条总经理办公会议分例会和临时会议,由总经理决定召开和取消。
第三十八条总经理办公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总经理为会议当然召集人和主持人,若总经理因故不能召集,应指定副总经理予以召集和主持。
遇有生产经营活动中紧急事项时,可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九条总经理办公会议所议事项应属于公司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事项。
第四十条总经理办公会议应有明确的议事内容和议题,会
议应有记录并形成纪要;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综合办公室保存,会议纪要由总经理审定后印发。
第四十一条总经理办公会议至少于召开前一天由综合办公室通知全体参会人员,所有被通知参会人员须准时参加会议,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须经总经理批准。
第四十二条总经理办公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和地点;
(二)参加会议人员;
(三)会议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其他需要参会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四十三条总经理办公会议记录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记录,并按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存档。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召集人(主持人)姓名;
(二)应当出席和实际出席会议人员姓名;
(三)会议议程及讨论的内容;
(四)参会人员发言要点;
(五)会议形成的纪要;
(六)总经理和记录人签名。
确有必要的,可以对会议进行录音。
第四十四条总经理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起草制定总经理办公会议议事细则,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定后执行,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四十五条总经理办公会议是研究和解决公司行政及经营管理方面重要问题的会议,是总经理行使职权的主要形式。总经理为履行职权所做的下述决策事项,应经总经理办公会充分讨论,以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形式作出:
(一)贯彻落实董事会决议;
(二)实施公司年度计划、公司投资计划;
(三)下属全资、控股企业的设立、改制、管理关系调整、解散、发展规划等事宜;
(四)审定公司各部门的重要规章制度和配套规章制度;
(五)审定总经理办公会议议事细则;
(六)决定提请董事会任免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任免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审定公司本部员工整体薪酬标准调整和本部员工的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应用及奖惩;
(九)核定各部门及下属全资、控股企业的工作计划、考核指标,审议考核结果并决定考核结果应用;以及公司所属经营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考核结果、应用及奖惩;
(十)审定产权变动类事项:交易成交金额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产权变动类事项,包括公司股权对外转让、内部重组(公司内股权/资产转让、重组、置换等)、清算(自行清算、破产清算)、减资、合并、分立、增资扩股以及金额较大的资产处置等事项。
(十一)审定投资及资本运作类事项:交易成交金额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资本运作类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设立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对外参股、投资并购等。
(十二)审定融资担保类事项:单笔金额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重大融资、重大担保等事项。
(十三)审定关联交易类事项:1.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含同一标的或与同一关联人在连续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3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关联交易;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含同一标的或与同一关联人在连续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未超过
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未超过0.5%的交易。
(十四)审定大额资金运作事项:
1.捐赠、赞助类事项:单笔金额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捐赠、赞助、定点扶贫、公益捐赠;2.预算内大额资金的建筑物修缮;3.预算内大额资金的非生产性大宗物资和设备采购及购买服务;4.预算内单笔金额占上年末公司合并流动资产1%以上的大额资金调动和使用;
(十五)审定不属于“三重一大”事项范围的日常一般性事
项;
(十六)《公司章程》授权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十七)总经理认为执行董事会决议和日常经营管理中出现的其他需经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六条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内容、时间、地点、参加会议人员等事项,由总经理决定。
第四十七条总经理办公会实行总经理负责制。会议内容经参会人员充分讨论后,由总经理根据参会人员形成的多数意见进行决策;如参会人员未形成多数意见,由总经理决定直接作出决策结论或是将相关事项暂缓决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综合办公室根据会议记录起草会议纪要并经总经理签署后发布。
第四十九条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应由董事会审议决策的经营管理重大决策事项,相关议案应在听取党委意见后,由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形成意见,并提交董事会审定。
第七章报告制度
第五十条公司经营活动的报告采取逐级上报的方式。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分工管理的公司事项应向总经理汇报或建议。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听取各部门负责人的报告和建议。
第五十一条公司总经理机构应就日常经营管理、资金运用、
资产处置、签订重大合同情况根据董事会的要求进行定期(每季度)或不定期的汇报。
第五十二条总经理应在年度董事会上就公司经营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五十三条公司内部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凡属于涉及公司经营活动中重大事项的,各主管、分管人员或工作人员应及时向上级管理机构或人员进行汇报。
第五十四条在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的过程中,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改变原计划将会影响公司利益时,总经理在来不及召开董事会的情况下,应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在征得董事长同意后,可对原计划作出修改,但事后应向董事会报告并重新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第五十五条公司遇有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等类似事件时,总经理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五十六条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经济合同、资产运用、资产置换等活动,可能会引发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总经理应向董事会报告。
第五十七条公司在报告期内利润实现数较利润预算数低10%以上或高20%以上时,公司财务状况发生异常变动时,总经理应向董事会报告。
第五十八条公司的生产经营遇有国家产业政策、金融政策、宏观经济政策以及市场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或出现不可抗力事
件时,总经理应向董事会报告。
第五十九条总经理认为有必要向董事会报告的其他事项,总经理也应及时报告。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低于”含本数,“以内”“超过”不含本数。
第六十二条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原《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永林股份〔2022〕79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