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运作,加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确保及时、准确、完整、公平地披露所有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范性文件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职责权限第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分公司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和投资管理部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制企业及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五)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信息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第四条公司总裁、副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应敦促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分公司对应披露信息进行收集、整理。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分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将定期报告或临时公告所涉及的内容资料报送投资管理部。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子公司、分公司总经理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公司及子公司、分公司的重大信息在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签字后上报。
第三章重大信息事项
第七条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分公司对可能发生或已发生的下列事项或情形,应及时预报和报告:
(一)公司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
(二)子公司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董事会决议;
(三)当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发生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不论金额大小均需及时报告;
2.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单笔金额高于2,000万元的对外捐赠;
4.交易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的对外投资事项(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5.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对外投资、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对外捐赠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本项中的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出售资产;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本条中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也应当及时报告。
(五)公司及子公司、分公司出现下列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7.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8.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9.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0.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1.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裁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六)变更公司章程、公司名称、股票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七)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八)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九)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的董事、总裁、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十一)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发生前条所列重要事项时,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应提供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包括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重要事项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合同等(如有);
(三)重要事项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或法律文书(如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如有);
(五)公司内部对重要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九条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投资管理部报告已披露重要事项的进展情况,包括:
(一)董事会决议和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就已披露的重要事项与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书的,应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书主要内容,或者已签署的意向书或协议书发生重大变更甚至被解除,终止的,应及时报告相关情况及原因;
(三)重要事项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的;
(四)重要事项及主要目的逾期未完成的。
第四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
第十条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及时报告制度。
第十一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并敦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二)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并提交报告;
(三)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信息的有关规定;
(五)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作。第十二条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传递程序:
(一)公司各职能部门,公司各子公司、各分公司知悉或应当知悉重要事项的工作人员,于确定事项发生或拟发生当日向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报告;
(二)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实时组织准备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三)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将重大信息相关资料提交本子公司董事长(或分公司负责人)及公司总裁或董事长审签;
(四)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将重大信息相关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进行评估;
(五)董事会秘书对确定需要提交董事会审批的重要事项,提交董事会会议审批并负责披露。
第十三条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时按照本制度规定向公司报告重大业务事件、重大财务事件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或者股东会审议。
第十四条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五条对因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实的,公司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制定并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