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离任、主动辞职、被解除职务、退休或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括因任期届满离任、主动辞职、被解除职务、退休或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当提交书面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出现下列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2.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3.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自动离职。第六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七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公司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九条除非另有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第十条除非另有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解除其职务:
(一)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二)法律法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有权就解除董事职务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交易所规
范运作指引及其他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第十四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五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主动申请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公司的干部辞职管理制度规定。
第三章工作交接与离任审查
第十六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公司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相关文件。
第十七条如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确认是否存在对离职人员的追责事项,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八条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业绩补偿、增持计划等)及其他未尽义务事宜,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且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离职责任及义务
第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并不因任期结束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等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确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二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
第二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二十二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五章离职持股管理
第二十三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以及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六章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十五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董事会应对其追责,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保全费、诉讼费)等,涉及违法犯罪的将报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