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或“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1/2以上。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须为独立董事)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须为独立董事)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独立董事担任委员连任不得超过6年。期间如有委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独立董事辞任将导致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规则或者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充分考虑董事会的人员构成、专业结构等因素。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2.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在披露董事候选人情况时,应当同步披露提名委员会的审核意见。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任的建议。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提名人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1.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2.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人才市场以及其它渠道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3.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4.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5.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6.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时,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7.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细则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需提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尽快召开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委员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会议。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提名委员会日常运作费用由公司承担。提名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届时有效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