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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
、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
、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三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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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公告的形式滥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含有宣传、广告、诋毁、恭维等性质的内容。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三章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六条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定期报告为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七条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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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或者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八条临时报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以临时报告方式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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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
)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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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第一款所指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九条暂缓披露和免予披露的情形
、暂缓披露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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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披露的信息未泄露;(
)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可以暂缓披露,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免予披露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程序第十条信息披露的义务人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提供给公司董事会秘书。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咨询。
第十一条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聘请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编制、出具专业报告;
、证券事务部组织核对相关内容,并提出披露申请;
、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公司分管证券事务的副总及总经理负责审核;
、董事会审定,董事长签发。
第十二条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文件后,董事会秘书根据文件要求,对定期报告编制工作进行部署;
、证券事务部和财务部门对定期报告内容进行分工并制订完成时间表;
、各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各自的分工内容,并经部门负责人确认;
、财务部将各部门或各子公司提交的文件进行汇总;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若需要审计);
、证券事务部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证券事务部和财务部门将定期报告草案中的相应内容和数据,返回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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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或各子公司核对;
、证券事务部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主管副总预审;
、证券事务部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董事长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预审;
、证券事务部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预审;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证券事务部负责按照主管机关有关要求,将定期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在指定报纸上刊登公告;
、证券事务部负责按照主管机关有关要求,将定期报告上报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第十三条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程序:
、各部门负责人、指定联络人,在知悉本制度认定的重大事件或其他应披露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分管领导及证券事务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在获得报告或通报的信息后,应立即呈报分管证券事务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及董事长;
、分管证券事务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及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十四条对外披露信息(临时报告)应履行下列程序:
、董事会秘书得知拟公开披露的信息或接到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后,由证券事务代表或董事会秘书草拟信息文稿;
、提供信息的高级管理人员、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证券事务部提出发布信息的申请;
、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向分管证券事务的副总及总经理报告;
、董事会秘书向董事长报告;
、董事长签发核准,证券事务部负责公开披露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
、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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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及媒体转载的相关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误导性内容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十六条公司选择法律、法规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中的至少一种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七条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本公司网站和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十八条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在公司网站上发布信息时,应经过总经理同意并由董事会秘书签发;遇公司内部刊物上有不宜对外披露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或限定发放范围。
第六章公司信息披露的权限和责任划分
第十九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分管证券事务的副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责任;
、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连带责任;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二十条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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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二十三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公司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证券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负责公司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管层会议等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每月提供财务报表及大额现金进出表,说明重大财务事项,并在提供的相关资料上签字。其他部门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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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赋予的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定期报告的资料收集和定期报告的编制,提交董事会秘书初审;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
、股东咨询电话:
010-64656161是公司联系股东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专用电话。除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外,任何人不得随意回答股东的咨询,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有关责任。第二十五条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总经理应责成有关部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部门:财务部、总经办等各部门对照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如有发生,部门负责人将有关事项在发生的当日内报告总经理。
、子公司总经理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在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子公司经营、管理、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并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及时、准确和完整,承担相应责任,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子公司总经理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各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在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将以上相关信息提交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需要进一步的材料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董事会秘书要求的内容与时限提交。
、总经理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董事的责任: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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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第二十七条审计委员会的责任: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第二十八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三十一条对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签署的文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保存完整的书面记录。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相关信息披露的传送、审核文件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三十三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八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三十四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中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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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保密措施第三十六条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的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对其知情的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公司有关信息。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七条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其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应当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三十八条当董事会秘书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三十九条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或信息知情人因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查明原因,依照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公司聘请的专业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或泄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带来市场较大影响的,公司应追究其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章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四十条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裕民路
号中国国际科技会展中心B座12A邮政编码:
100029
第四十一条公司设股东咨询等专线电话及电子信箱,并在各定期报告中予以公布。
股东咨询电话:
010-64656161
传真:
010-64656161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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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的可以合并处罚。第四十三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以上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