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合并审理案号:(2025)闽0111 民初 8736 号);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573,701,775 元货款及相应违约金;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各方当事人有权在 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案件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 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木集团”、“公司”)于近日收到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25)闽0111 民初8736 号),现将涉及的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关于福州榕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榕投”)与三木集团、福 州开发区国有资产营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区公司”)、福州市长乐区三木 置业有限公司、福建武夷山三木实业有限公司、福建三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福建 三木滨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三木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福建武夷山三木自驾游 营地有限公司、长沙三兆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福州华信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 信实业”)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号:(2025)闽0111 民初8736 号),公司于 2025 年10 月30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5-99)。该案件于2025 年11 月10 日开庭审理,近日福州市晋安 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二、本次重大诉讼的进展情况
根据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5)闽0111 民初8736 号),一审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除; 1、福州榕投与三木集团签订的28 份《产品购销合同》于2025 年10 月29 日解
2、三木集团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福州榕投货款573,701,775 元并支 付违约金(分别以各笔货款为基数,自相应违约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款项实 际还清之日止);
3、三木集团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州榕投律师费损失363,000 元;
4、开发区公司就三木集团第2、3 项确定的付款义务不能清偿部分的,在50% 范围内向福州榕投承担赔偿责任,且以其持有的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3,766.5024 万股股份为限;
5、华信实业就三木集团第2、3 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驳回福州榕投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434,335 元,由福州榕投负担229,035 元,三木集团负担1,602,650 元,开发区公司负担534,217 元,华信实业负担1,068,433 元。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其他未达到披露标准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涉及的总金额约为4,856.16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77%。除此之 外,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各方当事人有权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案件最终 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准确判断。公司将根
据案件后续执行情况和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影响以公司 后续财务核算结果为准。
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相关案件,积极与相关方沟通协调,维护公司的合 法权益,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闽0111 民初8736 号)。
特此公告。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3 月25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