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细则修订内容已经公司2025年8月20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顺发恒能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以及《顺发恒能股份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赋予的职权开展工作,履行职责,是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任职条件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经济、金融、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的自然人担任。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一定财务、管理、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的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可以由公司董事兼任。但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应当由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士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职责和义务第八条董事会秘书应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时,必须遵守诚信原则,并履行下列义务(不限于):
(一)真诚地以公司最大利益行事;
(二)亲自行使职责,不得受他人操纵。
第十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
信息。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任免程序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通过公共媒体向社会公众披露。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必须经证券交易所专业培训和资格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由董事会聘任,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该终止对其聘任:
(一)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二)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三)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四)董事会认为不应当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不应当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计,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董事会的监督下移交。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一旦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的具体规定将根据最新颁布法规和最新修订的《公司章程》之要求进行相应调整并与其保持一致。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顺发恒能股份公司董事会2025年8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