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追究责任。第三条实行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究;责任与权利对等、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与处理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
准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制定的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业绩预告与相关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四)业绩快报及其修正公告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年报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认定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具体认定标准为: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利润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导致盈亏性质发生改变的会计差错,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注册会计师出具独立审计意见报告,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并认定为重大会计差错的;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并认定为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
(八)其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会计报表使用者作出正确决策或判断的会计差错。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公司对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或对相关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
第七条公司对已公开披露的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公司应如实披露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
第九条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一)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相关规定要求,遗漏披露重要的附注内容;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财务信息与会计报表信息存在数据或勾稽关系的重大差错;
(三)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存在结构、分类等重大差错;
(四)公司董事会依据有关规定认定的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第十条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一)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有关要求,应披露的内容出现重大遗漏;
(二)对报告期内发生的应披露的重大交易、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未进行披露;
(三)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披露提供担保事项未进行披露;
(四)对报告期内发生的应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未进行披露;
(五)对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及其履行情况未进行披露;
(六)对公司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未进行披露;
(七)公司董事会依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应披露的年度报告重要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第十一条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重大遗漏或与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相关规定的要求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并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
第三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第十二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与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
主要责任。第十三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因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查实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原因,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并按相关制度规定提出处罚建议方案。公司董事会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的处罚建议方案进行研究并具体落实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和事故处理,或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不执行董事会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一)责任人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责任人主动纠正错误,并且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
(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有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情形的。
第十六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约见谈话;
(二)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三)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四)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五)解除劳动合同。第十七条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第十八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四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所称应披露的重大交易、关联交易、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第二十条本制度所称监管部门指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0年3月)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