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券代码:000625(200625) | 证券简称:长安汽车(长安B) |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预案(修订稿)
二〇二六年三月
公司声明
1、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预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3、本预案是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说明,任何与之不一致的声明均属不实陈述。
4、本预案所述事项并不代表审批机关对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本预案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取得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或核准。
5、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特别提示本部分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本预案“释义”中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
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取得间接控股股东中国长安汽车的批复。
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3、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中国长安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发行对象以人民币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拟认购金额为52.67亿元。中国长安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已与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4、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构成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本次发行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通过。公司股东会在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时,关联股东将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公司将严格遵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审批及披露程序。
5、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9.52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和发行人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值的较高者。
6、本次发行的A股股票数量为553,256,302股,发行数量不超过公司现行总股本的30%。若公司股票在关于本次发行A股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发行价格变化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数量将相应调整。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数量为准。
7、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26,700.00万元(含本数),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投资于如下项目:
单位:万元
|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投资总额 | 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
| 1 | 新能源车型及数智平台开发项目 | 909,547.00 | 421,700.00 |
| 2 | 全球研发中心建设及核心能力提升项目 | 173,117.00 | 105,000.00 |
| 合计 | 1,082,664.00 | 526,700.00 | |
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少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公司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最终确定的本次募投项目范围内,根据实际募集资金数额,按照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本次发行完成后,中国长安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通过本次发行认购的公司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中国长安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在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但前述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十八个月的限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限售期间,发行对象及其控制的企业因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限售期结束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转让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触发《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要约收购义务。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之“(三)经上市公司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
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的相关规定,中国长安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已承诺本次发行中所取得的股份自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3年内不进行转让,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非关联股东已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批准中国长安汽车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中国长安汽车可免于发出要约。
1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10号)要求,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规定,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承诺采取相应的填补措施,详情请参见本预案“第七节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
公司对经营数据的假设分析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公司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12、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5〕5号)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制定了《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年-2027年)》,详情请参见本预案“第六节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之“三、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年-2027年)”部分。
13、本次发行前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目录
公司声明 ...... 2
特别提示 ...... 3
释义 ...... 8
第一节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概要 ...... 9
一、公司基本情况 ...... 9
二、本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 10
三、发行对象及其与公司的关系 ...... 13
四、本次发行方案概要 ...... 13
五、本次发行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 16
六、本次发行是否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 16
七、关于免于发出要约的说明 ...... 16
八、本次发行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 17
九、本次发行的审批程序 ...... 17
第二节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及相关协议内容摘要 ...... 18
一、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 18
二、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摘要 ...... 21
三、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摘要 ...... 23
第三节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 25
一、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 25
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 25
三、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必要性 ...... 29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 32
五、本次发行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 33
第四节董事会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公司影响的讨论与分析 ...... 35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业务及资产、公司章程、股东结构、高管人员结构、收入结构的影响 ...... 35
二、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的变动情况 ...... 36
三、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等变化情况 ...... 36
四、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是否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 37
五、本次发行对公司负债情况的影响 ...... 37
第五节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的风险说明 ...... 38
一、业务与经营风险 ...... 38
二、政策与市场风险 ...... 38
三、财务风险 ...... 39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 39
五、其他风险 ...... 40
第六节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 41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 41
二、公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及未分配利润使用情况 ...... 43
三、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年-2027年) ...... 44
第七节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 ...... 49
一、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 49
二、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特别风险提示 ...... 51
三、本次发行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分析 ...... 52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 52
五、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 53
六、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 ...... 55
释义
在本预案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 发行人/上市公司/长安汽车/公司 | 指 |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 指 |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行为 |
| 本预案 | 指 |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 |
| 《公司章程》 | 指 |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
| 中国长安汽车 | 指 | 中国长安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本次发行认购方,为长安汽车的间接控股股东 |
| 辰致集团/控股股东 | 指 | 辰致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中国长安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为长安汽车的控股股东 |
| 深蓝汽车 | 指 | 深蓝汽车科技有限公司,长安汽车的子公司 |
| 长安科技 | 指 | 重庆长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长安汽车的子公司 |
|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 指 | 长安汽车与中国长安汽车签署的《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
| 股东会 | 指 |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 |
| 董事会 | 指 |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 国务院国资委 | 指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注册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
| 《上市规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 |
| SUV | 指 | 英文全称SportUtilityVehicle,即运动性多用途汽车 |
| 中汽协 | 指 |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 |
| 元/万元/亿元 | 指 | 如无特殊说明,指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
注:除特别说明外,本预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本预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一节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概要
一、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文):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名称(英文):ChongqingChanganAutomobileCompanyLimited中文简称:长安汽车法定代表人:朱华荣成立时间:1996年10月31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6320X6股本:9,912,924,112元人民币公司股票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股票简称:长安汽车、长安B公司股票代码:000625、200625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260号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260号/重庆市江北区东升门路61号金融城2号T2栋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制造、销售汽车(含轿车),制造汽车发动机系列产品。汽车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汽车(含小轿车)开发,汽车发动机系列产品的开发、销售,配套零部件、模具、工具的开发,制造,销售,机械安装工程科技技术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开发、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硬件产品,计算机应用技术咨询、培训,计算机网络系统设计、安装、维护,代办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委托的电信业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本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背景
1、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新能源汽车是我国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战略选择新能源汽车是全球汽车产业转型升级、绿色发展的主要方向,也是我国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战略选择。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发展新能源汽车是我国从汽车大国迈向汽车强国的必由之路,要深化新能源汽车产业交流合作,让创新科技发展成果更好造福世界各国人民。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率先确立了发展新能源汽车国家战略,接续制定面向2020年和2035年产业发展规划,得益于国家前瞻性的产业规划和政策布局,近年来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取得了历史性成就。
2、我国新能源汽车市场持续高增长,新能源渗透率持续提升
随着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提高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未来我国汽车保有量仍将持续增长,由此带来的能源安全问题和环境问题将更加突出,发展新能源汽车是我国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双碳战略目标的重要举措。2014年至2024年,我国新能源汽车的销量由7.48万辆增长至1,286.59万辆,年均复合增长率高达
67.33%。2022年我国新能源汽车新车的市场渗透率为25.60%,提前三年实现《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提出的“到2025年新能源新车销量达到销售总量20%左右”发展目标,2024年我国新能源汽车渗透率进一步提升至
40.9%,展现出新能源汽车市场强大的发展动能和巨大的需求潜力。未来,在政策和市场的双重推动下,新能源汽车渗透率还将持续提升。
数据来源:中汽协、Wind
3、汽车产业加速向智能化方向转型,开启智能汽车时代近年来,随着5G通信、传感器、物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发展,消费者对汽车产品的消费需求进一步升级,越来越看重汽车带来的科技附加值,对汽车安全性、舒适性和交互性的需求不断增加。传统汽车产业开始向智能化、网联化方向转型,汽车由传统的交通出行工具,进化为以新能源为基础、智能化深度融合的数智新汽车,为用户提供更综合更全面的服务。智能驾驶逐渐成为消费者购车的主导因素,智能化技术能力和搭载应用已成为车企竞争的核心要素。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目的本次发行募集的资金将用于公司新能源车型及数智平台开发项目、全球研发中心建设及核心能力提升项目,该等募投项目有助于公司进一步扩充新能源产品谱系,加大对天枢智能座舱、智能驾驶平台的研发,提升公司未来在新能源汽车市场的竞争实力。
1、深入推进新能源、智能化战略,加速向智能低碳出行科技公司转型面对未来汽车产业的变革趋势,公司于2017年开启“第三次创业——创新创业计划”,向智能低碳出行科技公司转型,深入推进新能源“香格里拉”、智能化“北斗天枢”、全球化“海纳百川”三大计划和“新汽车新生态”战略,
推进“152”全球化布局,积极应对未来全球竞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将加强公司在新能源、智能化等方面的投入,助力长安汽车向智能低碳出行科技公司转型,践行建设汽车强国的使命要求。
2、丰富新能源产品谱系,提升智能化水平,加强科技研发、智能化测试等核心业务能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部分募集资金将用于投资新能源车型及数智平台开发项目,通过该项目的实施,公司将推出多款新能源产品,涵盖轿车、SUV等多种车型,极大丰富公司新能源产品谱系,同时加大对天枢智能座舱、智能驾驶平台的研发,助力公司提升新能源产品竞争力,提高市场份额,巩固现有市场地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部分募集资金将用于投资全球研发中心建设及核心能力提升项目,通过该项目的实施,长安汽车将重点解决目前制约发展的业务痛点,打造科研设计高地及智能化测试试验基地,满足项目造型设计资源需求,支撑智能化战略落地,加强设计、智能化测试等核心系统业务能力,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实力。
3、优化资本结构,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资产与净资产规模将同时增加,资产负债率水平将有所下降,财务成本和财务风险有所降低,公司整体财务状况将得到进一步改善,抗风险能力亦将进一步增强。
4、大股东为公司提供长期资金支持,有利于实现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
2025年7月,按照党中央统一部署,经国务院批准,央企汽车集团中国长安汽车正式成立。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由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中国长安汽车全额认购,大股东通过认购本次发行股票,一方面为公司提供长期资金支持,有助于夯实公司稳健经营发展基础,另一方面体现了大股东支持公司稳定发展的决心,以及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坚定信心,有利于维护公司市场形象,提振投资者信心,进而实现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三、发行对象及其与公司的关系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中国长安汽车,拟认购金额为
52.67亿元。
截至本预案公告日,中国长安汽车为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中国长安汽车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直接持有公司35.10%的股份。
四、本次发行方案概要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在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公司将在规定的有效期内择机发行。
(三)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中国长安汽车。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全额认购。
(四)定价基准日和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9.52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和发行人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值的较高者(计算结果向上取整至小数点后两位)。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其中,调整前发行价格为P0,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D,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1。
(五)发行数量本次拟发行的股票数量为553,256,302股,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拟由中国长安汽车全部认购。认购的股份数量=认购金额/发行价格,对认购股份数量不足1股的尾数作舍去处理。
若公司股票在关于本次发行A股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发行价格变化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数量将相应调整。
最终发行数量由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深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的发行数量上限范围内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六)限售期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及其控制的企业在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后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但前述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十八个月的限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限售期间,发行对象及其控制的企业因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
限售期结束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转让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26,700.00万元(含本数),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投资于如下项目:
单位:万元
|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投资总额 | 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
| 1 | 新能源车型及数智平台开发项目 | 909,547.00 | 421,700.00 |
| 2 | 全球研发中心建设及核心能力提升项目 | 173,117.00 | 105,000.00 |
| 合计 | 1,082,664.00 | 526,700.00 | |
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若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公司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最终确定的本次募投项目范围内,根据实际募集资金数额,按照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八)上市地点
限售期届满后,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交所主板上市交易。
(九)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前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十)本次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限
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议案之日起十二个月。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对本次发行进行调整。
五、本次发行是否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中国长安汽车。本次发行前,中国长安汽车为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因此中国长安汽车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将严格遵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时,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六、本次发行是否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截至本预案公告日,国务院国资委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长安汽车为公司间接控股股东,辰致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不变。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会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
七、关于免于发出要约的说明
本次发行前,中国长安汽车及其控制的企业合计持有公司35.10%的股份。按照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上限计算,本次发行后,中国长安汽车及其控制的企业合计持股比例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38.53%。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中国长安汽车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行为将触发其要约收购义务。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经上市公司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本次发行对象中国长安汽车已承诺其认购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2026年1月16日,经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非关联股东审议,已批准中国长安汽车免于发出要约。因此,中国长安汽车可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
八、本次发行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社会公众股比例将不低于10%,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九、本次发行的审批程序
本次发行方案已经2025年12月29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2026年3月19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次发行方案已于2026年1月取得间接控股股东中国长安汽车的批复。
本次发行方案已经2026年1月16日召开的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本次发行方案尚需深交所审核通过。
本次发行方案尚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在完成上述审批手续之后,公司将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票发行、登记和上市事宜,完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全部呈报批准程序。
第二节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及相关协议内容摘要本次发行对象为中国长安汽车,共1名特定对象,符合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不超过三十五名发行对象的规定。
一、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公司名称:中国长安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华荣注册资本:2,000,000万人民币成立日期:2025年7月27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EPY98C4R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260号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投资管理;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城市配送运输服务(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以及证券、期货等金融业务,不得从事支付结算、个人理财服务)一般项目:汽车销售;汽车零配件批发;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二手车经纪;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含危险废物经营);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制造;电动机制造;摩托车零配件制造;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摩托车及零配件批发;摩托车及零配件零售;摩托车及零部件研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计算机系统服务;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物联网应用服务;国内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智能机器人的研发;工业机器人制造;智能机器人销售;工业机器人销售;智能无人飞行器制造;智能无人飞行器销售;土地使用权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股权控制关系截至本预案公告日,国务院国资委为中国长安汽车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中国长安汽车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三)中国长安汽车主营业务情况中国长安汽车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一定要把民族汽车品牌搞上去”等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统一部署,经国务院批准,基于长安汽车、辰致集团、长安汽车金融等公司创建的央企汽车集团。业务范围涵盖汽车整车及零部件、汽车销售、金融及物流服务、摩托车业务等,覆盖汽车全产业链。
(四)最近一年一期简要财务报表中国长安汽车系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以2025年5月31日为分立基准日实施存续分立的新设公司,于2025年7月27日完成工商登记,成立时间不满一年。中国长安汽车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亿元
| 项目 | 2025年9月30日/2025年1-9月 |
| 资产总额 | 2,853.45 |
| 负债总额 | 1,792.29 |
| 项目 | 2025年9月30日/2025年1-9月 |
| 所有者权益 | 1,061.16 |
| 营业收入 | 1,437.47 |
| 净利润 | 28.35 |
注:1、2025年1-9月数据未经审计;2、2025年1-9月损益数据系假设中国长安汽车分立于2025年1月1日完成。
(五)中国长安汽车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处罚、诉讼情况截至本预案出具之日,中国长安汽车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六)本次发行完成后的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情况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与中国长安汽车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会因本次发行而新增具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的关联关系产生影响,除本次发行外,公司不会因本次发行新增与中国长安汽车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持续性关联交易。公司将继续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和公允性,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保证不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七)本次发行预案公告前
个月发行对象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本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
除公司在定期报告或临时公告中披露的交易外,本预案披露前
个月内,中国长安汽车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交易情况。
(八)认购资金来源情况说明根据中国长安汽车签署的承诺,中国长安汽车用于认购长安汽车本次发行股票的资金均来源于中国长安汽车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对外募集资金、代持、结构化安排等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使用发行人及除中国长安汽车以外的其他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中国长安汽车提供
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中国长安汽车本次认购的股份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代持股权或利益输送的情形。
二、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摘要
长安汽车于2025年12月29日与中国长安汽车签署了《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协议》”),合同内容摘要如下:
(一)合同主体
发行人/甲方: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认购人/乙方:中国长安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即发行人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9.52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80%和发行人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值的较高者(计算结果向上取整至小数点后两位)。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按照市场惯例进行相应调整。
(三)认购数量与认购方式
认购人同意以人民币6,000,000,000.00元(大写:陆拾亿元整,以下简称“认购价款”)现金认购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认购股份数量以前述认购价款上限除以发行价格确定,对认购股份数量不足1股的向下调整,具体为630,252,100股,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总股本的30%,最终发行数量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股票数量为准。
若发行人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发放现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将按照前款约定的计算方式进行相应调整。
(四)认购价款的支付和标的股份的交割
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认购人按照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发出的《缴款通知书》的要求,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将全部认购价款划入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银行账户,待具有证券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完毕且扣除相关费用后,主承销商将资金划入发行人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发行人应在认购人按照前款约定付清认购价款后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将认购股份登记于认购人证券账户的相关登记手续。
发行人根据本协议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登记至认购人名下之日为本次发行完成日。认购人自本次发行完成日起享有本次发行股份对应的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
(五)限售期
认购人同意并承诺,通过本次发行取得的标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在本次发行前,认购人及认购人控制的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但前述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8个月的限制。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认购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所认购的标的股份因发行人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上述限售期限届满后,认购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该等限售股份将依据届时有效的《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办理转让和交易。
(六)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认购人同意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于本次发行之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七)协议生效条件本协议于双方签署日成立,在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
1、本次发行获得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审批机构批准;
2、本次发行相关事宜获得发行人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
3、发行人本次发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八)违约责任
1、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直接损失。
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一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因本协议的终止或解除而免除。
三、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摘要
长安汽车于2026年3月19日与中国长安汽车签署了《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合同主体
发行人/甲方: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认购人/乙方:中国长安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二)对《股份认购协议》的修改
1、双方一致同意将《股份认购协议》第二条“股份发行及发行价格、认购数量和认购方式”第2.3条修改为如下内容:
认购人同意以不超过5,267,0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拾贰亿陆仟柒佰万元整,以下简称“认购价款”)现金认购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认购股份数量以前述认购价款上限除以发行价格确定,对认购股份数量不足1股的向下调整,具体为553,256,302股,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总股本的30%,最终发行数量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股票数量为准。
若发行人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发放现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将按照前款约定的计算方式进行相应调整。
2、除本协议约定修订的条款外,《股份认购协议》其他条款继续有效。
(三)协议的生效、解除、终止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成立,经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与《股份认购协议》同时生效。如《股份认购协议》解除或终止,本协议自《股份认购协议》解除或终止之日自动解除或终止。
(四)协议文本与其他
本协议为《股份认购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股份认购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与《股份认购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本协议未约定的,仍按《股份认购协议》约定执行。
第三节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一、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26,700.00万元(含本数),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投资于如下项目:
单位:万元
|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投资总额 | 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
| 1 | 新能源车型及数智平台开发项目 | 909,547.00 | 421,700.00 |
| 2 | 全球研发中心建设及核心能力提升项目 | 173,117.00 | 105,000.00 |
| 合计 | 1,082,664.00 | 526,700.00 | |
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若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公司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最终确定的本次募投项目范围内,根据实际募集资金数额,按照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一)新能源车型及数智平台开发项目
本项目投资总额909,547.00万元,具体内容包括新能源车型开发、数智平台开发。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项目投资总额 | 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
| 1-1 | 新能源车型开发项目 | 长安汽车、深蓝汽车 | 436,317.00 | 271,700.00 |
| 1-2 | 数智平台开发项目 | 长安汽车、长安科技 | 473,230.00 | 150,000.00 |
| 合计 | - | 909,547.00 | 421,700.00 | |
1、新能源车型开发项目
(1)项目基本情况
| 项目名称 | 新能源车型开发项目 |
| 项目总投资 | 436,317.00万元 |
| 拟使用募集资金 | 271,700.00万元 |
| 项目实施主体 | 长安汽车、深蓝汽车 |
| 研发内容 | 本项目主要为多款新能源车型的开发,涵盖轿车、SUV等多种车型。项目完成后,公司新能源产品谱系得到进一步丰富,旗下新能源品牌的性能、消费体验和产品竞争力将得到显著提升。 |
(2)项目投资概算本项目预计投资总额为436,317.00万元,投资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 序号 | 投资明细名称 | 投资金额 | 投资比例 |
| 1 | 研发人员薪酬 | 127,995.00 | 29.34% |
| 2 | 委外及试验费 | 200,040.00 | 45.85% |
| 3 | 样车、样件、样机费 | 63,449.00 | 14.54% |
| 4 | 市场调研及差旅费 | 23,791.00 | 5.45% |
| 5 | 其他费用 | 21,042.00 | 4.82% |
| 合计 | 436,317.00 | 100.00% | |
(3)项目经济效益分析本项目不涉及生产能力建设,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
)项目涉及报批事项本项目为研发项目,不涉及项目备案及环评审批手续。本项目未新增项目用地,不涉及用地审批。
、数智平台开发项目(
)项目基本情况
| 项目名称 | 数智平台开发项目 |
| 项目总投资 | 473,230.00万元 |
| 拟使用募集资金 | 150,000.00万元 |
| 项目实施主体 | 长安汽车、长安科技 |
| 研发内容 | 本项目包含天枢智能驾驶、智能座舱平台/技术的开发。智能驾驶方面, |
(
)项目投资概算本项目预计投资总额为473,230.00万元,投资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本项目承载公司全场景智能驾驶战略使命,投向天枢智驾端到端的开发,支撑包括城区/高速导航的全场景智能驾驶产品需求,将全面提升汽车智能化体验。智能座舱方面,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天枢座舱的开发,该项目拟通过五维价值识别产品价值,打造Agent智能体、舱驾一体AI领航、3DAI桌面、智慧声显、智慧运动、智慧车服务、智慧环境舱等七大亮点,构建整车的智能总成SDAOS,支撑整车搭载和持续OTA。序号
| 序号 | 投资明细名称 | 投资金额 | 投资比例 |
| 1 | 研发人员薪酬 | 70,085.00 | 14.81% |
| 2 | IT费 | 285,945.00 | 60.42% |
| 3 | 委外及试验费 | 107,980.00 | 22.82% |
| 4 | 样车、样件费 | 4,845.00 | 1.02% |
| 5 | 其他费用 | 4,375.00 | 0.92% |
| 合计 | 473,230.00 | 100.00% | |
(
)项目经济效益分析本项目不涉及生产能力建设,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
(4)项目涉及报批事项本项目为研发项目,不涉及项目备案及环评审批手续。本项目未新增项目用地,不涉及用地审批。
(二)全球研发中心建设及核心能力提升项目本项目投资总额173,117.00万元,具体内容包括全球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二期)和新汽车试验验证能力建设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项目投资总额 | 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
| 2-1 | 全球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二期) | 长安汽车 | 138,900.00 | 90,000.00 |
| 2-2 | 新汽车试验验证能力建设项目 | 34,217.00 | 15,000.00 | |
| 合计 | - | 173,117.00 | 105,000.00 | |
1、全球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二期)
(1)项目基本情况
| 项目名称 | 全球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二期) |
| 项目总投资 | 138,900.00万元 |
| 拟使用募集资金 | 90,000.00万元 |
| 项目实施主体 | 长安汽车 |
| 项目建设内容 | 本项目拟在重庆市江北区长安汽车鱼嘴汽车城内5号地块建设长安汽车全球研发中心(二期),形成国内领先、世界一流的前瞻技术研究与造型设计能力,打造我国智能汽车原创技术策源地和汽车造型设计高地。 |
(2)项目投资概算本项目预计投资总额为138,900.00万元,投资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 序号 | 投资明细名称 | 投资金额 | 投资比例 |
| 1 | 工程费用 | 124,160.00 | 89.39% |
| 1.1 | 建筑工程费 | 97,681.00 | 70.43% |
| 1.2 | 设备购置费 | 26,479.00 | 19.06% |
| 2 | 其他费用 | 13,918.00 | 10.02% |
| 3 | 预备费 | 822.00 | 0.59% |
| 合计 | 138,900.00 | 100.00% | |
(3)项目经济效益分析本项目不涉及生产能力建设,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
)项目涉及报批事项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本项目已取得重庆两江新区经济运行局出具的投资项目备案证明(2411-500105-04-05-581435)和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出具的环评批复(渝(两江)环准[2025]26号)。本项目未新增项目用地,不涉及用地审批。
、新汽车试验验证能力建设项目(
)项目基本情况
| 项目名称 | 新汽车试验验证能力建设项目 |
| 项目总投资 | 34,217.00万元 |
| 拟使用募集资金 | 15,000.00万元 |
| 项目实施主体 | 长安汽车 |
| 项目建设内容 | 本项目拟在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长安科技园及两江新区全球研发中心进行智能化测试试验基地第二阶段建设。本项目针对公司智能低碳出行科技公司战略转型中提出的“新汽车”的试验验证需求,拟主要在租用的长安科技园N2、N3、N4、N5、S1试验楼,同时利用全球研发中心S4试验楼部分场地,以控制器及软件-系统-整车的智能化产品为测试对象,构建“三全三高”的试验基地,以“3集群+1平台+1服务”关键核心能力支撑试验基地高效数字化运营,最大化提前测试,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整车资源投入。 |
(
)项目投资概算本项目预计投资总额为34,217.00万元,投资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 序号 | 投资明细名称 | 投资金额 | 投资比例 |
| 1 | 工程费用 | 34,039.00 | 99.48% |
| 1.1 | 建筑工程费 | 40.00 | 0.12% |
| 1.2 | 设备购置费 | 33,831.00 | 98.87% |
| 1.3 | 设备安装费 | 168.00 | 0.49% |
| 2 | 其他费用 | 158.00 | 0.46% |
| 3 | 预备费 | 20.00 | 0.06% |
| 合计 | 34,217.00 | 100.00% | |
(3)项目经济效益分析本项目不涉及生产能力建设,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
(4)项目涉及报批事项本项目已取得重庆两江新区经济运行局出具的投资项目备案证明(2312-500112-04-05-363493)和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出具的环评批复(渝(两江)环准[2024]72号)。本项目未新增项目用地,不涉及用地审批。
三、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必要性
(一)新能源车型及数智平台开发项目
1、践行建设汽车强国使命要求,推动自主汽车品牌高质量发展近年来,在全球绿色转型背景下,全球主要汽车生产国纷纷加大新能源汽车政策支持力度,跨国车企也持续加大研发投入,产业竞争日趋激烈。虽然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产业仍存在关键核心技术供给不足、全面市场化发展不均衡不充分、支撑保障能力有待提升等问题。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围绕新能源车型、智能座舱及智能驾驶等数智化平台的开发,着力提升公司旗下新能源品牌的性能、消费体验和产品竞争力,推动我国自主汽车品牌高质量发展,践行建设汽车强国的使命要求。
2、顺应汽车发展趋势,加速向电动化、智能化转型当前,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蓬勃发展,汽车与能源、交通、信息通信等领域有关技术加速融合,电动化、智能化成为汽车产业的发展潮流和趋势。电动化方面,我国新能源汽车进入加速发展新阶段,新能源汽车市场渗透率从2014年的0.3%攀升至2024年的40.9%。智能化方面,随着5G通信、传感器、物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发展,消费者对汽车产品的消费需求进一步升级,越来越看重汽车带来的科技附加值,对汽车安全性、舒适性和交互性的需求不断增加,汽车产业开始向智能化、网联化方向转型,智能网联技术与电动化技术发展呈融合共生、相互促进态势。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有助于公司新能源车型研发能力和数智化平台研发能力的提升,加速公司向电动化、智能化转型。
3、加速公司新能源、智能化战略落地,丰富新能源产品谱系,提升智能化水平
公司坚定推进第三次创业——创新创业计划,以创新为驱动,陆续推出新能源“香格里拉”计划、智能化“北斗天枢”计划。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密围绕新能源、智能化两大方向,高度契合公司发展战略及规划,有助于促进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通过本项目的建设,公司将推出多款新能源产品,涵盖轿车、SUV等多种新能源车型,极大丰富公司新能源产品谱系,同时加大对天枢智能座舱、智能驾驶平台的研发,助力公司提升产品竞争力,提高市场份额,巩固现有市场地位。
(二)全球研发中心建设及核心能力提升项目
1、加强科技创新形成新质生产力,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就扎实推进高质量发展进行集体学习中强调,“发展新质生产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着力点”,“必须加强科技创新特别是原创性、颠覆性科技创新,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打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使原创性、颠覆性科技创新成果竞相涌现,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新动能”。发展新质生产力,关键在于加强科技创新,特别是原创性、颠覆性科技创新,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通过本项目的建设,将进一步提升长安汽车科技创新能力,形成坚实的产业创新底座,助力协同创新生态构建,推动高水平科技自主可控,推进传统产业升级和公司高质量发展。
2、实现关键能力匹配,打造国家汽车领域重点前瞻技术平台的迫切需要目前汽车产业已从传统汽车时代步入到智能网联汽车的时代,围绕以智慧出行为主的创新和设计的时代已经到来,并成为汽车企业未来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在前瞻技术研究能力方面,电动化、智能化使汽车产业跨越学科与行业边界,从AI智能到无人驾驶,从软件到人机交互,从智能座舱到万物互联,给汽车技术发展带来了无限可能。在设计能力方面,随着汽车设计的边界变得越来越宽,未来出行载具将出现多元属性的变迁,从设计载具到出行生态,从技术交叉到商业模式,甚至文化领域的融合探索,涉及造型设计、智能座舱、智慧出行、数字增强和跨界创意等领域,需要不断优化链条系统和创新设计边界。通过本项目建设,长安汽车将重点解决目前制约公司发展的业务痛点,打造前瞻技术及科研设计高地,满足项目造型设计资源需求,为新兴技术研究提供资源支撑,加速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为公司向世界一流汽车企业迈进提供坚实资源保障。
3、建设智能化测试试验基地,支撑智能化战略落地长安汽车于2018年发布“北斗天枢计划”,自2019年起围绕智能化测试能力进行了一系列的投资,逐渐形成了智能化测试试验集群,公司致力于将效率和软件能力打造为核心竞争力,以新的数字化思维和技术手段塑造新汽车、新生态发展方向,打造“新汽车+新生态”产业公司,全面推进智能化。通过投向智能
化测试试验基地二期建设,以新汽车测试高质量、高效率、高效益为目标,工具链数字化、测试自动化为抓手,构建智能化测试能力图谱,专业测试能力达到行业领先水平。本项目是支撑长安汽车向智能低碳出行科技公司转型的重要内容,是实现“新汽车”智能化试验能力提升、建成智能化测试试验基地建设的关键环节。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一)新能源车型及数智平台开发项目
1、符合国家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突出强调了当前我国新能源汽车发展面临的机遇与挑战,要求“坚持电动化、网联化、智能化发展方向,深入实施发展新能源汽车国家战略,以融合创新为重点,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提升产业基础能力,构建新型产业生态,完善基础设施体系,优化产业发展环境,推动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紧密围绕电动化、智能化方向,用于新能源车型、智能座舱及智能驾驶等数智化平台的开发,符合我国汽车产业转型升级的主要方向。
2、新能源汽车具有广阔的市场空间2024年,我国新能源汽车销量为1,286.59万辆,同比增长35.5%,新能源汽车渗透率达到40.9%,我国新能源汽车产销量连续10年蝉联世界第一。根据《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到2035年,纯电动汽车成为我国新销售车辆的主流,公共领域用车全面电动化。随着电动化、网联化、智能化渗透率不断增加,新能源汽车有望发展成为我国新兴支柱产业,市场空间广阔。
3、公司具备丰富的技术储备和开发经验公司在新能源汽车、数智化平台等方面具有丰富的技术储备和开发经验。新能源产品方面,公司成功开发出长安启源E07、深蓝S07、阿维塔11等多款新能源热销车型;平台方面,成功开发出MPA、CPA和SDA等平台。目前,公司已完成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详细可研论证,开发人员在相关领域具备丰
富经验,项目具有充分的技术可行性。
(二)全球研发中心建设及核心能力提升项目
1、符合国家的政策指导方向习总书记指出“一定要把关键核心技术掌握在自己手里,一定要把民族汽车品牌搞上去”“推动我国汽车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必须加强关键核心技术和关键零部件的自主研发,实现技术自立自强,做强做大民族品牌”“必须加强科技创新特别是原创性、颠覆性科技创新,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打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使原创性、颠覆性科技创新成果竞相涌现,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新动能”。本项目主要通过建设前瞻技术研究中心、造型设计中心以及智能化测试试验基地,提升公司的研发能力、造型设计能力、创新能力和智能化测试能力,进而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符合习总书记为我国自主汽车品牌未来发展做出的指导方向。
2、公司具备丰富的技术储备和智能化测试资源公司始终将科技创新作为助推企业发展的主引擎,近年来持续加大研发投入,推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实现全球协同研发布局,打造了来自全球30个国家和地区、1万余人的研发团队,“十一五”至今已累计掌握核心技术1,500余项,实现多项技术行业领先。在智能化领域,公司2022年完成了智能化测试试验基地的初始建设,初始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智能网联汽车试验验证能力提升、智能电动汽车超级数字化平台开发试验条件建设。本项目拟在智能化测试试验基地一期建设的基础上进行二期建设,一期建设积累的智能化测试资源和技术储备为本项目打造了坚实基础。
五、本次发行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及未来布局开展,符合国家政策支持及公司未来整体战略方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及募集资金项目投入后,公司新能源产品谱系将得到进一步扩充,产品结构将更加丰富和优化,
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在电动化、智能化方面的竞争力,巩固公司行业地位,推动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
(二)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资金实力将得到有效提升,总资产和净资产规模将有所增加,资产负债率将有所下降,资产结构更加合理,财务结构更加优化,有利于降低公司的财务风险并为公司的持续发展提供保障。同时,随着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公司的新能源产品谱系将得到进一步扩充,有助于公司新能源“香格里拉”计划、智能化“北斗天枢”计划的推进,提升公司未来在新能源汽车市场的竞争实力,公司的整体实力和抗风险能力将进一步加强。
第四节董事会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公司影响
的讨论与分析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业务及资产、公司章程、股东结构、高管人员结构、收入结构的影响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业务及资产的影响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新能源车型及数智平台开发项目、全球研发中心建设及核心能力提升项目。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密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以及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方向,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有助于公司进一步扩充新能源产品谱系,推进公司新能源“香格里拉”计划、智能化“北斗天枢”计划,提升公司未来在新能源汽车市场的竞争实力。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主营业务不会发生重大变化。本次发行不涉及资产或股权收购事项,不会导致公司业务和资产的整合。本次发行将有利于增强公司资本实力,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竞争优势,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利益。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章程、股东结构与高管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将相应增加。公司将根据股东会授权,根据相关约定、规定和本次发行的实际情况修订《公司章程》涉及股本及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条款,并办理工商变更手续。
本次发行将使公司股东结构发生一定变化,发行后公司原有股东持股比例将有所变动,但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社会公众股比例将不低于10%,也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截至本预案公告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结构保持稳定,公司尚无对高级管理人员结构进行调整的计划。本次发行不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结构造成重大影响。若公司拟调整高级管理人员结构,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发行对收入结构的影响本次发行前公司主要业务涵盖整车研发、制造和销售以及发动机的研发、生产。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与公司的主营业务相关,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业务收入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的变动情况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资金实力将得到有效提升,总资产和净资产规模将有所增加,资产负债率将有所下降,资产结构更加合理,财务结构更加优化,有利于降低公司的财务风险并为公司的持续发展提供保障。同时,随着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公司的新能源产品谱系将进一步丰富,公司的整体实力和抗风险能力将进一步加强。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盈利能力的影响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净资产和总股本将有所增加,短期内可能导致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长期来看,公司资本实力将明显增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有助于提升公司在所处行业的市场竞争力,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利益。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现金流的影响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将大幅增加,公司资本实力将得以提升。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逐步实施,投资活动现金流出也将随之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效益后,公司主营业务的盈利能力将得以加强,未来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将随之增加,从而进一步改善公司的现金流量状况。
三、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等变化情况
本次发行不会造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不会发生重大变化,亦不会因本次发行新增具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公司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关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确保公司依法运作,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不受损害。
四、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是否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不会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违规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违规担保的情形。
五、本次发行对公司负债情况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净资产和总资产将有所增加,资产负债率将有所下降,抗风险能力将进一步增强。公司不存在通过本次发行大量增加负债(包括或有负债)的情况,也不存在资产负债比率过低、财务成本不合理的情况。
第五节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的风险说明
一、业务与经营风险
(一)整车制造行业经营风险汽车整车制造行业具有行业壁垒高、资金需求大等高风险行业特征。由于汽车产品技术更新和升级较快,如果产品生产的人员配备、科研能力、资金保障等方面出现暂时或持续性困难,则可能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二)业务管理风险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发展,公司管理的难度不断提高,而外部监管对上市公司规范化的要求日益提高和深化,公司需要在充分考虑业务特征、人力资源、管理特点等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管理,实现整体健康、有序地发展。公司如不能有效地改善和优化管理结构,则可能会对未来的经营造成一定风险。
(三)技术开发新产品产业化风险汽车产业技术更新和升级速度快,并且在技术选择上,基于国家产业、行业政策的发展战略,不同技术路径的发展存在某种程度上的不可确定性,因此公司在技术开发和新产品的产业化过程中将面临一定风险。
二、政策与市场风险
(一)汽车行业政策调整的风险公司所处汽车行业受行业发展政策影响较大,当前在刺激内需和鼓励消费的背景下,汽车行业在未来较长时期内仍将属于我国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鼓励的行业。但随着国家政治、经济及社会形势的变化,以及汽车行业发展的不断成熟,如国家及地方对产业政策和汽车消费政策做出不利调整,不排除会对公司的经营环境和市场需求产生重大影响。
(二)海外经营风险近年来,中国汽车出口面临的阻力加大,部分国家采取更加严格的贸易政策,
提高关税和实施非关税壁垒,导致全球贸易关系趋于紧张,可能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三、财务风险
(一)应收账款收回风险2022年至2025年9月末,公司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整体呈增加趋势。尽管公司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的增长主要随营业收入的增长产生,且账龄多在一年以内,但如果未来出现应收账款不能按期收回而发生坏账的情况,将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二)未来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近年来,汽车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如未来车企间竞争进一步加剧,或公司中高端车型销量不佳,或国家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竞争格局、下游需求等因素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经营业绩可能存在下滑的风险。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风险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新能源车型及数智平台开发项目、全球研发中心建设及核心能力提升项目。尽管公司在进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时,已经对宏观环境、产业政策、市场竞争、技术基础等因素进行了充分论证,但是宏观环境变动、产业政策调整、行业发展、市场需求、竞争条件变化等不确定因素均可能对相关项目的实施造成影响,如果这些因素发生不可预见的不利变化,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面临投资效益不确定的风险。
(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股本规模及净资产规模相应增加。由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可能需要一定时间才能得以体现,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五、其他风险
(一)发行审批风险本次发行方案尚需多项条件满足后方可实施,包括尚需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深交所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等。本次发行方案能否获得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就上述事项取得相关批准的时间也存在不确定性。
(二)股票价格风险股票市场投资收益与投资风险并存。股票价格的波动不仅受公司盈利水平和发展前景的影响,还受到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金融政策的调控、股票市场的交易行为、投资者的心理预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本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
第六节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利润分配应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考虑运营和长期发展方面资金需求,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坚持如下原则:
1、按照法定顺序分配利润的原则;
2、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3、当期盈利且合并报表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公司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报告期内公司经营状况和盈利水平提出预案,并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后形成决议,报股东会审议批准。
2、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下,董事会可提出分配中期股利或特别股利的方案。
3、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4、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特别是现金分红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条件及其决策程序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在审议董事会提交的利润分配方案特别是现金分红方案前,应当通过公开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对于年度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和使用计划。公司应在股东会审议时除现场会议外,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三)现金分红公司依照第(一)条利润分配原则,且当期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为正数并高于当期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10%,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发展的资金需求情况下,每年以现金分红方式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利润的15%,且任意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应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合并报表年均可供分配利润的45%,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视同公司现金分红,纳入上述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发放股票股利
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同时采取
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如因外部不可抗力或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确实需要调整或者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经过详细论证后应由董事会做出决议,独立董事发表意见,提交股东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审议时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以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
(六)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公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及未分配利润使用情况
(一)最近三年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于2023年6月28日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公司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总股本9,921,799,42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36元(含税),公司合计拟派送现金人民币2,341,544,663.59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自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总股本由于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因而发生变动,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9,919,323,000股为基数,实际派送现金2,340,960,228.00元(含税)。
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于2024年5月10日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总股本9,917,289,03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红利3.43元(含税),公司合计拟派送现金人民币3,401,630,138.32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于2025年5月27日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公司
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总股本9,914,086,06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红利2.95元(含税),公司合计拟派送现金人民币2,924,655,387.7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于2025年10月24日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公司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总股本9,914,086,06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红利0.50元(含税),公司合计拟派送现金人民币495,704,303.0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二)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
公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 现金分红金额(含税) | 292,465.54 | 340,163.01 | 234,096.02 |
| 分红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 732,136.39 | 1,132,746.30 | 779,845.11 |
| 现金分红金额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的比率 | 39.95% | 30.03% | 30.02% |
| 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 | 866,724.58 | ||
| 最近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 | 881,575.93 | ||
| 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最近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 | 98.32% | ||
三、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年-2027年)
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强现金分红的透明度,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5〕5号)以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特制定《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年-2027年)》(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制定考虑因素本规划的制定着眼于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以及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战略、愿景、盈利能力、股东回报、资本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制定的原则本规划将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回报,保持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在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加强独立董事在利润分配方案决策、政策调整过程中的监督作用,强化对投资者分红回报的制度保障。
(三)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
1、利润分配的方式和顺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2、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利润分配应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考虑运营和长期发展方面资金需求,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坚持如下原则:
1)按照法定顺序分配利润的原则;2)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3)当期盈利且合并报表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
(2)现金分红公司依照利润分配原则,且当期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为正数并高于当期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10%,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发展的资金需求情况下,每年以现金分红方式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利润的15%,且任意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应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合并报表年均可供分配利润的45%,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视同公司现金分红,纳入上述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发放股票股利
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同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
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
1、公司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报告期内公司经营状况和盈利水平提出预案,并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后形成决议,报股东会审议批准。
2、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下,董事会可提出分配中期股利或特别股利的方案。
3、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4、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特别是现金分红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条件及其决策程序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在审议董事会提交的利润分配方案特别是现金分红方案前,应当通过公开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对于年度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公司应在股东会审议时除现场会议外,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公司如因外部不可抗力或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确实需要调整或者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经过详细论证后应由董事会做出决议,独立董事发表意见,提交股东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审议时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六)本规划未尽事宜本规划未尽事宜或本规划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相悖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七节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
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要求,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就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一)主要假设条件
1、假设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于2026年6月前实施完成,该完成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构成对本次发行实际完成时间的判断,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2、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准入条件、证券行业情况、产品市场情况及公司经营环境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3、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数量为553,256,302股(该发行数量仅为估计,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并实际发行的股份数量为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526,700.00万元,不考虑扣除发行费用的影响;
4、在预测公司总股本时,以截至2025年9月30日公司总股本为基础,仅考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影响,不考虑其他因素导致股本发生的变化;
5、202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按2025年1-9月相关数据年化后测算分别为407,362.16万元、269,106.78万元。假设2026年公司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按照以下三种情况进行测算:(1)较2025年下滑10%;(2)与2025年一致;(3)较2025年增加10%(上述假设分析仅用于测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并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6、未考虑其他非经常性损益、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7、未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每股收益等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测算
基于上述假设情况,公司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公司每股收益等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了测算:
| 项目 | 2025年度/2025年12月31日 | 2026年度/2026年12月31日 | |
| 发行前 | 发行后 | ||
| 总股本(股) | 9,914,086,060 | 9,914,086,060 | 10,544,338,160 |
|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万元) | 526,700.00 | ||
| 本次发行数量(股) | 553,256,302 | ||
| 预计本次发行完成时间 | 2026年6月 | ||
| 假设情形1:2026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对应的年度增长率为-10% | |||
| 当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 407,362.16 | 366,625.94 | 366,625.94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 269,106.78 | 242,196.10 | 242,196.10 |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41 | 0.37 | 0.36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27 | 0.24 | 0.24 |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41 | 0.37 | 0.36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27 | 0.24 | 0.24 |
| 项目 | 2025年度/2025年12月31日 | 2026年度/2026年12月31日 | |
| 发行前 | 发行后 | ||
| 假设情形2:2026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2025年持平 | |||
| 当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 407,362.16 | 407,362.16 | 407,362.16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 269,106.78 | 269,106.78 | 269,106.78 |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41 | 0.41 | 0.40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27 | 0.27 | 0.26 |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41 | 0.41 | 0.40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27 | 0.27 | 0.26 |
| 假设情形3:2026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对应的年度增长率为10% | |||
| 当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 407,362.16 | 448,098.37 | 448,098.37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 269,106.78 | 296,017.46 | 296,017.46 |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41 | 0.45 | 0.44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27 | 0.30 | 0.29 |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41 | 0.45 | 0.44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27 | 0.30 | 0.29 |
根据上述假设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2026年每股收益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每股收益有所下降。因此,本次发行存在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可能。
二、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特别风险提示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股本规模及净资产规模相应增加。由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可能需要一定时间才能得以体现,本次募集资金到位
后公司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公司在测算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过程中的假设分析并非公司的盈利预测,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回报具体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如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而造成任何损失的,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三、本次发行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分析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详见本预案之“第三节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关系公司主要业务涵盖整车研发、制造和销售以及发动机的研发、生产。目前,长安汽车自主品牌在规模、技术、市场等方面形成了较强的竞争优势,但仍需要在新能源、智能化等方面加大投入,把握行业发展机遇,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巩固行业领先地位,抢占未来发展的制高点,实现自主品牌的跨越式增长。
本次募集的资金将用于公司新能源车型及数智平台开发项目、全球研发中心建设及核心能力提升项目,该等募投项目有助于公司进一步扩充新能源产品谱系,推进公司“第三次创业——创新创业计划”,提升公司未来在新能源汽车市场的竞争实力,巩固公司的行业地位。
(二)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1、人员储备情况
截至2024年底,公司研发人员为12,141人,研发人员占总员工人数比例达
22.03%。公司坚持人才强企,组织不断优化,人才队伍持续加强,战略转型支撑进一步夯实,公司注重人才队伍的“内培外引”,打造全球优秀人才聚集成长高
地,引进外籍副总裁,为管理团队赋能全球化视野;针对造型、自动驾驶、电池、大数据等重要领域,广泛引进行业领军人才,实现重要领域高级人才全覆盖;强化年轻干部培养,副总经理级、经理级人员队伍结构不断年轻化。公司拥有一批长期从事整车研发、制造与销售的优秀团队,能够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开展和实施。
2、技术储备情况公司始终坚持以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实现全球协同研发布局,通过打造“用户需求+技术创新”的科技创新双驱动能,实现多项技术行业领先、首发量产,形成了以自主创新为核心的长安模式。截至2024年底,公司拥有国内外专利1.17万件,其中发明专利3,881件。研发实力在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中已累计七届14年名列行业第一。目前,公司的技术储备能够有效为募投项目实施提供技术支持。
3、市场储备情况近年来,公司品牌形象进一步向新向上,持续打造具备特有性、价值性、长期性、认知性的卓著品牌,确立五大品牌架构,完成阿维塔、深蓝汽车、长安启源三大智能电动品牌布局。公司持续推进营销体系变革,“千家万点”渠道规划有序落地,渠道覆盖更加健全;云图服务系统全面上线,作为以“成本更低、效率更高、体验更佳”为指导原则构建的多品牌共享服务平台,实现了营销线上平台化、线下场景化、服务高体验化等智慧营销能力。在新能源领域,倾力打造了阿维塔11、阿维塔12、阿维塔07、深蓝S07、深蓝S05、深蓝G318、长安启源E07等新能源车型,深受市场欢迎和消费者的喜爱。
综上,公司通过自身积累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为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五、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为了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降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拟采取多种措施保证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以提高对股东的即期回报。公司拟采取的具体措施如下:
(一)加快募投项目建设进度,优化产品结构,提升市场竞争力本次发行募集的资金主要将用于公司新能源车型及数智平台开发项目、全球研发中心建设及核心能力提升项目。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募投项目的建设,扩充新能源产品谱系,优化产品结构,提升市场竞争力和公司整体盈利能力,增厚未来年度的股东回报,从而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二)强化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将持续接受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检查。公司将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三)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分红回报机制为完善和健全上市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公司遵循《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结合公司经营情况与发展规划,公司制定了《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年-2027年)》,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广大股东的利润分配以及现金分红,努力提升股东回报水平。
(四)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公司已建立、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运作,有完善的股东会、董事会和管理层的独立运行机制,设置了与公司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能充分独立运行的、高效精干的组织职能机构,并制定了相应的岗位职责,各职能部门之间职责明确、相互制约。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合理、运行有效,股东会、董事会和管理层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衡、运作良好,形成了一套合理、完整、有效的公司治理与经营管理框架。公司将不断完善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权益,
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综上,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专注主营业务经营,提升公司综合竞争能力,采取多种措施持续改善经营业绩;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以提高公司对投资者的回报能力,有效降低即期回报可能被摊薄的风险。
六、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规定和精神,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对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具体如下:
(一)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在公司任职期间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董事会或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或拒不履行该等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依法承担由此而导致的对公司或投资者相应的补偿责任。”
(二)公司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作出的承诺
为确保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事项的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控股股东辰致集团、间接控股股东中国长安汽车作出如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承诺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4、若违反上述承诺并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之盖章页)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