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 关于调减公司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等相 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 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 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以下简称《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重庆长安汽车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审计委员会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相关文件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1、公司根据《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调减2025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 并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 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根据调整后的发行方案,公司与中国长安汽车签署的《关于向特定对象 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条款设置合理,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根据调整后的发行方案编制的《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 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重庆 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 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契合公司经营需要及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就本次发行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重新分析并制定了摊 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公司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 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相
应承诺,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 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要求,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调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募集资金总额的相关文件的内容、编制和审议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 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调减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等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之 签署页)
审计委员会成员签字:
汤谷良
邓 威
杨新民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6年3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