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财政部、证监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18项配套指引,规范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下属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子公司”)证券投资业务,提高公司自有资金使用效率,防范证券投资风险,保证证券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实现证券投资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按照《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子公司参与证券投资交易与管理证券投资交易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中的证券投资是指:
1、股权或债权投资:IPO(新股认购)、上市公司增发、配股及拟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国债、公司债券(含可转债);
2、上市证券投资:已上市交易的证券及其衍生产品(含股票、基金、债券等);
3、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二章证券投资业务报告内容
第四条证券投资业务报告采用书面形式,逐级报告,各级经手人需签署自己意见。
第五条证券投资业务报告程序如下图所示。
证券投资业务报告程序示意图
第六条交易专员报告内容如下:
| 交易专员 | 证券投资工作小组 | 董事长办公会 | 董事会 | 股东会 |
1、证券投资计划。
2、证券投资业务的研究报告。
3、证券投资业务变动时的措施与风险管理。
4、证券投资交易后的业务报告。第七条审核人员关于证券投资业务报告内容如下:
1、证券投资业务中的原始凭据与档案记录是否一致。
2、证券投资交易内容与档案记录是否一致。
3、证券投资交易中的资金往来是否规范。
4、评价、监督证券投资业务的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
第八条各级经办人员在审批报告中需将审批意见与原始报告一起转呈上级,各级经手人都无权修改证券投资业务的原始报告,出现修改问题将追查到底。第九条证券交易专员需编制报告,将证券投资的交易情况每季度汇报一次。第十条审核人员的报告在每季度汇报一次。
第三章证券投资交易管理的内容
第十一条公司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应合理安排和使用资金,致力于公司的发展壮大。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证券投资,公司不得利用银行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进入股市。
第十二条公司证券投资的原则:
1、公司的证券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3、公司的证券投资应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
4、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十三条证券投资决策、执行和控制:
1、公司董事会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内审批证券投资事项,超过规定权限的额度报股东会审议。
2、公司董事长办公会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决定有关证券投资事宜,由公司董事长办公会根据资金情况来确定具体的投资量。
3、公司证券账户资金总额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时,应暂停证券投资业务,并由董事会讨论并形成决议后方可进行操作。
4、公司成立由相关负责人组成的证券投资工作小组(证券投资工作小组由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内控总监、证券事务代表组成)负责具体投资事宜。
5、证券投资工作小组负责具体购入或出售证券的事务。遵循由不同岗位人员组成,证券投资资金密码和证券交易密码分别保管的原则,证券投资工作小组组长为董事会秘书,证券投资资金入账及划出由财务总监负责、证券买卖业务即交易专员由证券事务代表负责,证券投资风险审核人员为内控总监。
6、公司财务部负责资金的汇划,安全及时入账,对证券投资资金运用的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
7、公司内控审计部对证券投资事宜采用定期及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检查证券投资风险控制。
第十四条公司证券投资工作小组作为公司证券日常工作管理部门,负责证券投资的具体操作,并管理各子公司的证券投资活动。第十五条各子公司如要进行证券投资行为,须经证券投资工作小组批准。第十六条证券投资资金应开设专门的银行账户,并在证券公司设立资金账户,与开户银行、证券公司签订三方存管协议,使银行账户与资金账户对接。资金账户中的资金只能转回公司指定三方存管账户。
第四章证券投资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公司证券投资初始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3%以上的,应在投资之前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九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披露内容至少应包括:
1、报告期末证券投资的组合情况,说明证券品种、投资金额以及占总投资的比例;
2、报告期末按市值占总投资金额比例大小排列的前十只证券的名称、代码、
持有数量、初始投资金额、期末市值以及占总投资的比例;
3、报告期内证券投资的损益情况。
第五章证券投资交易的审批与控制第二十条证券投资业务的审批程序参照证券投资业务报告的有关规定执行,审批时需逐级审批,禁止越级审批。
第二十一条证券投资交易初始投资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3%时,由公司董事长办公会决定;证券投资交易的初始投资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3%以上10%以下时,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操作;证券投资交易的初始投资额度超过净资产值10%以上时,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方可操作。证券投资初始投资资金可循环使用。第二十二条证券投资工作小组应本着维护公司利益最大化原则,在证券投资操作前认真分析,制定投资计划,注意防范风险,保证公司资金安全。
第二十三条证券投资交易专员需按照证券投资计划操作,如有变化应及时向证券投资工作小组汇报。
第二十四条公司的内控审计人员定期审计的内容:
1、审计财务人员的记账凭证与证券投资的交易内容是否一致。
2、审计企业证券投资交易账户中的往来资金是否规范。
3、评价、监督证券投资的风险控制程序和政策,定期撰写报告。
第六章证券投资交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中的持续性审查是指对建立和实施证券投资的风险控制情况所实行的连续的、全面的、动态的、系统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内控审计人员负责对证券投资业务的流程和结果进行持续性的审查。
第二十七条内控审计人员定期对证券投资交易的相关业务记录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企业的证券投资相关的交易人员是否按照企业相关的证券投资交易程序进行交易。
第二十八条内控审计人员针对证券投资业务中的薄弱环节进行审查并撰写报告。
第二十九条内控审计人员定期审查证券投资交易的风险控制措施、程序与制度的执行情况,找出漏洞并提出改进意见。第三十条内控审计人员将审计分析结果编制成审计报告,呈送证券投资工作小组审核。第三十一条在证券投资交易专员改进证券投资的风险控制制度与流程时,内控审计人员需进行监察。第三十二条证券投资交易的各级管理人员,严格按照自身的岗位职责对交易进行监察。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所称“以下”、“不超过”含本数,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解释权、修改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批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