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退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民事裁定书的日期:2025年7月29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年6月24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5年7月29日,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大连飞越文化产业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大连飞越”)收到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津03民初78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大连众城文化产业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名称:大连飞越文化产业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被告
公告编号:2025-050名称:大连众城文化产业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格致创业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势竹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芜湖蓓盈财务顾问中心(有限合伙)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公司控股子公司大连飞越因与大连众城文化产业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大连众城”),天津格致创业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势竹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芜湖蓓盈财务顾问中心(有限合伙)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请详见公司于2025年6月26日发布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
2025-043)。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确认四被告于2022年4月27日签订的《协议书》无效;
2.请求确认四被告于2023年3月7日签订的《协议书二》无效;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其他进展
被告大连众城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经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裁定,被告大连众城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公告日,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暂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方面产生重大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告编号:2025-050
法确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正积极准备上诉材料,依法主张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六、备查文件目录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5)津03民初78号
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7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