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之核查意见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等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开曼铝业(三门峡)有限公司99.4375%股权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或“华泰联合证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按照《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规定,就本独立财务顾问及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二、上市公司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因本次交易聘请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如下:
1、聘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2、聘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
3、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交易的审计机构;
4、聘请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
上述中介机构均为本次交易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此外,公司聘请境外律师White&Case对标的公司的境外子公司进行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聘请北京荣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荣大商务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为本次交易
提供申报咨询、材料制作支持及底稿电子化制作等服务。除上述聘请行为外,公司不存在为本次交易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三、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除聘请上述机构以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相关规定。
本次交易中,华泰联合证券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之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 项目协办人: | |||||||||
| 商钊轶 | 王泽宸 | 朱洛萱 | |||||||
| 李晋贤 | 王欣玉 | ||||||||
| 财务顾问主办人: | |||||||||
| 黄梦丹 | 康明 | ||||||||
| 张涛 | 叶乃馨 | ||||||||
| 投行业务负责人: | |||||||||
| 唐松华 | |||||||||
内核负责人:
| 内核负责人: | |
| 平长春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
| 江禹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