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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3月25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3月2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3 月2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3月25日上 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16号京基一百大厦A座690101A单元。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家贤女士
(7)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42 人,代表股份 265,259,0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5.3720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1 人,代表股份 231,772,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0.906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31 人,代表股份33,486,9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 份的4.4654 %。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情况为: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38 人,代表股份 34,507,0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6015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7 人,代表股份 1,020,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136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31 人,代表股份33,486,9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 份的4.4654 %。
3、本次股东会以现场加腾讯会议的形式召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议案1:关于补选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1 选举刘丹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262,060,1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8.7941 %;反对 3,137,04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1826 %;弃权61,798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3 %。
同意31,308,18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7299 %;反对 3,137,0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910 %;弃权61,798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91 %。
1.2 选举刘佳燊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261,865,1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8.7206 %;反对 3,167,74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1942 %;弃权226,098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852 %。
同意31,113,18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1648 %;反对 3,167,7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800 %;弃权226,098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552 %。
1.3 选举谌中谋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261,781,3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8.6890 %;反对 3,167,74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1942 %;弃权309,936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1168%。
同意31,029,3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9218 %;反对 3,167,7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800 %;弃权309,936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982 %。
议案2:关于补选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1 选举谢志伟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261,781,3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8.6890 %;反对 3,170,74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1953 %;弃权306,936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1157 %。
同意31,029,3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9218 %;反对 3,170,7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887 %;弃权306,936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895 %。
议。 独立董事候选人谢志伟先生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交所备案审核无异
本次补选完成后,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总计未 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陈元婕、郭子威
3、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赖继红
4、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