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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会审议事项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除刘天凛外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哈工智能”)董事会 于2026 年3 月19 日下午17:54 收到股东李俊牛通过邮件发送的《关于向江苏哈 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提出临时提案的通知》, 提议增加《关于选举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至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对上述临时提案进行了审议并作出决议,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公司股东会通知情况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 年3 月17 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6 年4 月1 日召开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 年3 月17 日在指定信息 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披露的《关于召开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 议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6-022)。
二、 股东增加临时提案基本情况
2026 年3 月19 日下午17:54,公司董事会收到股东李俊牛通过邮箱发送的 《关于向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提出临时 提案的通知》及相关附件材料。
函件主要内容如下:“本人李俊牛(身份证号:140112********0850)作为 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现行使股东权利暨向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会提出如下临时提案:
《关于选举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人向公司2026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提名如下人员为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提名石勇先生、唐拥军先生、陈巧女士为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简历详见附件)。任期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提案人声明:本提案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 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提案人保证所提供的持股证明文件真 实。提案人已取得上述被提名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接受提名,并承诺公开披露 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被提名人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三、 董事会审查情况
(一)董事会负有认定股东临时提案的议案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以及是否予以 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交董事会。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公司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应当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第十五条规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
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董事会作为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召集人,有 权审查股东临时提案并根据相关规定决定是否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查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26 年3 月21 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未审 议通过《关于股东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四、董事会对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会审议的理由
(一)临时提案提交的董事候选人相关资料不符合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 求
《公司章程》第五十七条规定,“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 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 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 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 单项提案提出。
第九十五条规定:“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 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 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 逾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三)担任破产清算 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 年;(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
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 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或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 期限尚未届满;(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违反本条规 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人、证券 期货服务机构拟聘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业人员的,应当查询拟聘 任人员的诚信档案,并将其诚信状况作为决定是否聘任的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 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 当解除其职务。”
经核查,李俊牛提交的相关董事候选人资料不完备,包括:1)3 名非独立董 事候选人均未提交教育证明、关联方清单等文件;2)3 名董事候选人均未提交诚 信档案查询记录;3)3 名董事候选人未签署董事声明及承诺书;4)董事候选人 提交的简历均未能清晰说明最近五年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况描述。
(二)临时提案提交的董事候选人相关资料及《被提名人承诺函》内容的真 实性无法确认
《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第二条规定,“两网公司和退市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应当履行下列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一)及时披露所有可能 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二)及时澄清与公司有关的、非正 式披露的信息;(三)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法律责任。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 需及时披露,或对履行以上基本义务有任何疑问的,应当及时向主办券商咨询。”
经核查,董事候选人未提供其关联方清单;2026 年3 月20 日,公司董事会 通过邮件向股东李俊牛发送了关于关联关系的问询函,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 董事会未得到股东李俊牛的回复。因此,公司董事会无法仅依据其书面承诺确认 其承诺事项的真实性。
综上,李俊牛提交的董事候选人相关资料不符合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
五、特别说明事项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 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因此,公司在2026 年3 月19 日 收到股东李俊牛《关于向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会提出临时提案的通知》的邮件的2 日内即2026 年3 月22 日前发出相应 的材料。公司董事会于2026 年3 月21 日召开了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
并形成决议,但因2026 年3 月21 日为周六,非交易日,公司无法通过指定信息 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律师事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
北京君荡律师事务所对此发表了法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 年3 月23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披露的《北京君荡律师事务 所关于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对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 股东会审议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 年3 月23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