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400275证券简称:工智3主办券商:长城国瑞公告编号:2025-059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哈工智能”)及子公司海宁哈工我耀机器人有限公司(以下称“海宁我耀”)于近日收到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案号:(2025)浙0481执6314号之一。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5年4月,公司及子公司海宁我耀收到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及传票(案号:(2025)浙04民初42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市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海宁支行”)就与公司、子公司海宁我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海宁我耀偿还借款本金21,745万元、利息(含罚息)3,183,203.19元(暂计算至2025年1月25日,之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2)。
2025年6月,公司收到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案号为(2025)浙04民初42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6月25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93)。
2025年8月,农行海宁支行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已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1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s://www.neeq.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14)。
2025年9月,公司收到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裁定(2025)浙04民初42号民事判决由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1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s://www.neeq.com.cn)上披露的《关于
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31)。
二、《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市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海洲街道海昌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846719924P。法定代表人:张炜,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临港街道双良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2019651838。法定代表人:乔徽,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海宁哈工我耀机器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经济开发区芯中路6号5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MA2BCP9U7N。法定代表人:乔徽,执行董事。海宁市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5)浙04民初4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海宁哈工我耀机器人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海宁市海宁经济开发区文苑路西侧、高新路南侧工业用地及地上建筑物等财产[详见:浙正评字(2025)第539号资产评估报告],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公司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s://www.neeq.com.cn)上已披露的诉讼公告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农行海宁支行与公司、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决确认公司、子公司需偿付本金2.1745亿元及截至2025年1月25日的利息(含罚息)约318.32万
元;此后利息、罚息将继续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最终金额以公司实际清偿额为准。
若相关资产被法院拍卖以偿债,公司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存在无法结项的风险,研发中心后续结项工作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执行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及时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海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1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