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智退(000584)_公司公告_工智3: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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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智3: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22

证券代码:400275证券简称:工智3主办券商:长城国瑞公告编号:2025-056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哈工智能”)于近日收到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及《传票》(案号:(2025)吉0211民初4403号)等诉讼材料,通知公司于2025年11月13日出席开庭,相关信息如下:

1、诉讼当事人情况:

原告:刘延中被告: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吉林市江机民科实业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债权人民币8,440,600.00元及利息(自2024年5

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8,440,6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8,000,000.00元(依据《补充协议》

第二条第4项约定,以2.9亿元债权的20%计算);

(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1)股权收购协议及履行情况

2021年5月27日,原告刘延中及其他四位股东(乙方)与被告哈工智能(甲方)、第三人吉林市江机民科实业有限公司(丙方,以下简称“江机公司”)签订《收购股权协议书》,约定被告以人民币8.4亿元收购乙方持有的江机公司70%股权。其中,原告刘延中转让67.9626%股权,对应交易对价为81,555.13万元。协议约定分四期支付交易对价:第一期:2,000万元(股东大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期:

1.8亿元(交割日后1个月内支付);第三期:3.88亿元(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至总

价款的70%);第四期:2.52亿元(支付剩余30%)。截至2021年8月6日,被告仅支付了28,999.985万元(占总额的34.52%),未按约定支付第三期款项。

(2)补充协议及被告违约2022年5月16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宽限第三期付款至2022年8月31日;若逾期未支付,交易终止,被告需支付3,000万元违约金,并承担每日万分之二的罚息;交易终止后,被告需于2022年9月5日前解决与江机公司2.9亿元往来款,否则按20%支付违约金(即5,800万元)。因被告未按《补充协议》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及其他股东于2022年12月29日向被告发送《终止交易告知函》,正式终止交易,并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及解决往来款,该函件于2023年1月3日送达。被告在2022年年度报吿中承认未支付70%交易对价,构成违约,且未按《补充协议》解决2.9亿元往来款,亦未支付违约金。

(3)债权转让及债务抵销2024年4月29日,江机公司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将对被告的2.9亿元债权及相关权利转让给原告。江机公司向被告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该通知书于2024年5月3日送达。2024年5月6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债权债务抵销与债务履行通知书》,主张以受让的2.9亿元债权中的281,559,400元抵销原告应返还的股权转让款281,559,400元,并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债权8,440,600元及违约金56,260,000元。该通知于2024年5月8日送达。但被告至今未履行上述债务,已构成违约。

(4)法律依据合同解除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3条,被告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仍未履行,原告有权解除合同。

违约金主张:根据《民法典》第

条,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合法有效,被告应按《补充协议》支付违约金。

债权转让效力:根据《民法典》第545条、第546条,江机公司已将债权转让给原告,并通知被告,转让行为合法有效。抵销权行使:根据《民法典》第568条,双方互负到期债务,原告有权主张抵消。此外,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吉

民终1567号民事判决书已确认被吿未按期付款构成违约,并支持原告按97%比例主张违约金,进一步佐证了原告的主张。综上,被告未能按《债权转让协议书》?《债权转让通知书》、《债权债务

抵销与债务履行通知书》向原告履行债权,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请请求。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公司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s://www.neeq.com.cn)上已披露的诉讼公告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由于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诉讼案件等情况进行财务处理,具体处理结果以及对公司本年度业绩的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最终年度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及时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及《传票》。特此公告。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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