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400275证券简称:工智3主办券商:长城国瑞公告编号:2025-051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提起诉讼的基本情况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工智能”或“公司”)作为原告就哈尔滨工大特种机器人有限公司(现名“严格防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江苏哈工海渡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苏哈工海渡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工海渡”)股权回购及现金补偿事项分别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对哈工大机器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名“严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苏州工大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现名“苏州严格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严格”)提起业绩补偿及股权回购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44)。
2024年4月,公司收到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出庭通知书。公司有关哈工海渡项目起诉苏州严格一案定于2024年5月13日在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审理。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9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s://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7)。
2024年6月,公司收到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送达的《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司申请将嘉兴大直机器人产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嘉兴大直合伙”)列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于2024年6月17日出席开庭。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12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81)。
2024年6月,公司收到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
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本案中诉讼标的已经超过1亿元,嘉兴大直合伙与苏州严格住所地分别在浙江省和江苏省,因此裁定本案移送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案号为(2024)苏0591民初3484号。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91)。
2025年9月,公司收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有关哈工海渡项目起诉苏州严格一案的《传票》,就公司有关哈工海渡项目起诉苏州严格一案,案号(2024)苏05民初1147号,通知原告哈工智能于2025年09月23日出席开庭。具体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16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s://www.neeq.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43)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案号为(2024)苏05民初1147号《民事判决书》,经法院判决,本次诉讼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苏州严格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第三人嘉兴大直合伙业绩补偿款5,400万元;
2、驳回原告哈工智能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6,051元,由被告苏州严格负担288,285元,原告哈工智能负担437,766元。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公司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s://www.neeq.com.cn)上已披露的诉讼公告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诉讼案件等情况进行财务处理,具体处理结果以及对公司本年度业绩的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最终年度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后续进展,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特此公告。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0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