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海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1/3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召集人由董事会在选举提名委员会成员时直接选举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其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公司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七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研究及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三)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对上述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应依据第七条第(一)项确定的选择标准和程序,按以下步骤进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候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专业特长、主要业绩、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候选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候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议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召集人的提议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2天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上述通知期限。
第十一条会议通知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通知的日期。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
主持。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第十九条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票数的表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会议所议事项,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以书面提案提交。
第二十一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中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海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