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海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海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成员中应有1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1/3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召集人由董事长或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其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负责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章决策程序第九条公司证券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与审计委员会职责相关的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议案材料;
(二)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三)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情况;
(五)公司关联交易协议、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公司内控制度的相关材料;
(七)其他相关事宜。审计委员会可以采取听取管理层工作汇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查阅财务会计资料及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资料、访谈管理层和职工、专题问询重大事项、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必要时聘请第三方机构提供专业支持等多种方式开展工作。
审计委员会可以要求公司相关部门或者人员提供信息、资源等支持,如证券合规管理部门、财务部门、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参与审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等。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证券合规管理部门提交的上述材料和议案,并就相关事项形成会议纪要。
第五章议事规则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根据召集人的提议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2天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上述通知期限。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2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审计委员会中的其
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审计委员会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并最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会议主持人。委员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四条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以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电话会议、传阅文件、邮件等适当的方式召开。
会议做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必要时可以通讯表决。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均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至少10年。
第二十条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会议议程;委员发言要点;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所议事项,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以书面提案提交。第二十二条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海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