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工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住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航天工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1月23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住所的议案》及《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以上两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住所变更情况
根据公司经营需要,拟对公司住所进行变更,住所由“福州市台江区五一南路67号”变更为“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上三路256号二层”。本次变更尚需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最终以相关部门核准登记及实际注册结果为准。
二、《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中的住所信息、审计委员会成员人数及财务负责人表述等内容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1 | 第五条公司住所:福州市台江区五一南路67号。邮政编码:350009。 | 第五条公司住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上三路256号二层。邮政编码:350007。 |
| 2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和董事会秘书。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和董事会秘书。 |
| 3 | 第一百五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以上,为不在公司担任 | 第一百五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5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 |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三、备查文件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特此公告。
航天工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