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2025年9月修订)第一条为加强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当利益,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离职后应当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信息为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快报、统计数据、正在策划的重大事项等。
第四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公开披露前,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
公司应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使用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要的关注和引导,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密级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第五条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并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严格管控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等流程,确保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六条公司依照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的,或公司在进行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发出保密提示函,并要求对方单位出具保密承诺函。
公司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第七条公司应当将对外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作为内幕信息,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书面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第八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定期报告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九条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需要公告的,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发布公告,同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一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二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应当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三条公司向外部信息使用人出具的保密提示函、外部信息使用人签署的保密承诺函等材料,由相关业务部门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一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四条本制度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按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