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广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及所属子企业(以下简称“下属公司”)开展的内部审计工作。其中,所属上市公司,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履行上市公司规定程序后制定本制度或相关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企业负责内部审计的机构(以下简称“内审机构”)和人员对本企业及下属公司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内部管理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实施独立、客观监督并作出评价和建议,促进企业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行为。
第四条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相关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人员配
备、经费保障、职责权限、审计程序、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二章内审机构和人员管理第五条公司按规定建立健全党委、董事会直接领导下的内部审计领导体制。党委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不断健全完善领导制度和工作机制,强化对内部审计重大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董事会负责审议内部审计基本制度、审计计划、重要审计报告,决定内审机构设置,加强对内部审计重要事项的管理,增强运用内部审计结果规范运营、管控风险的能力。内审机构对党委、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公司设立独立内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七条董事长是内部审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督促落实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以及内部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
第八条董事长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安排负责监督工作的班子成员协助分管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公司按照有关规定适时建立总审计师制度。总审计师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管理内部审计工作。总审计师任职人选应具备较高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审计工作经验,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第十条公司设置董事会审计、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作为董事会的专门机构。内审机构每季度向董事会审计、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汇报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针对关键领域、重点事项每年至少向党委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恪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审计职业道德。企业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拓宽内部审计人员职业发展通道,将内部审计岗位打造成内部人才培养和选拔任用的重要平台。
第十二条内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审计、会计、经济、法律等专业背景或者相关管理工作经验。应当选任具有与审计相关的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作为内审机构负责人。
内审机构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没有违法违纪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
第十三条内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不受本企业其他内设机构、分支机构或者个人的干涉。
各级企业应当配合内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独立、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机构的工作。不宜通过被审计企业(对象)评分
等方式对内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进行考核评价,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四条内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一)会计、出纳等财务管理业务;
(二)资产、资源等分配、处置、管理;
(三)投资、基建管理;
(四)采购、招投标、合同管理;
(五)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活动。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相关负责人、主管人员或者审计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除涉密事项外,内审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其中,涉及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不得整体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独立实施。内审机构委托社会审计服务机构独立实施审计项目的,要审定实施方案,加强跟踪监督与质量控制,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九条内审机构负责制订公司内部审计人员的学习和培训计划,纳入审计年度工作计划,经董事会审计、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内审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二十条内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构建符合上级部门监管要求和企业治理需要的企业内部审计制度体系;
(二)对公司、下属公司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地区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下属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其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下属公司的发展规划、重大决策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下属公司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六)对公司、下属公司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采购项目进行审计;
(七)对公司、下属公司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八)对公司、下属公司的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九)对公司、下属公司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十)对重大投资项目、重点专项资金等,适时开展跟踪审计;
(十一)对重大决策、重大风险、重点领域以及公司党委安排的关注项目,适时开展事前审计或事中监督审计;
(十二)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的涉企重点事项、改革重组事项或热点难点问题,以及重大财务异常、重大资产损失等影响公司发展的突出问题,适时开展专项审计;
(十三)协助董事长督促落实审计整改工作,强化审计结果运用;
(十四)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报告、报备;
(十五)根据国家、上级部门和企业有关规定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内审机构行使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企业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四)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五)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企业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九)对违规并造成损失的被审计企业和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内部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企业和个人,可以向企业党委、董事会提出表彰建议。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应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售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内审机构应当按照内部审计全覆盖的要求,制定审计工作“五年轮审规划”,每五年至少对公司及下属公司审计一次。按干部管理权限对下属公司任职期限大于一年的主要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至少审计一次。公司应当加强各类审计的融通和结合,实现项目统筹安排、协同实施。
第二十三条内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审计、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二十四条内审机构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第二十五条企业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审机构出具,经董事会审计、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第二十六条公司及下属公司在与外方签订的投资协议(合同)或公司章程等法定文件中推动落实中方审计权限。内审机构对所属境外企业的审计,应聚焦境外经营投资立项、决策、签约、风险管理等关键环节,围绕境外经营投资重点领域以及境外大额资金使用、大额采购等重要事项,对重大决策机制、重要管控制度和内控体系有效性进行监督。主要通过聘请社会审计机构实施,也可以采取在境内查阅、审核、分析有关资料和询问有关人员等方式实施,必要时赴境外进行现场核查和审计取证。
第二十七条内审机构应当将内部审计结果和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及时向董事长及董事会审计、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内审机构的工作,及时、真实、全面提供相关资料。被审计部门及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内部审计程序
第二十九条内审机构应当围绕“五年轮审规划”及企业年度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提交公司党委会、董事会审议后实施。
第三十条内审机构应当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在审计项目实施前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三十一条内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被审计单位名称或者被审计人员姓名;
(三)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和审计起止时间;
(四)需要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提供的资料以及其他必要的协助要求;
(五)审计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内审机构经董事长或董事会审计、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一)协助有关部门查证,以及办理信访、举报等事项;
(二)有证据或者迹象表明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存在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政财务收支资料,转移、隐匿资产或者串通提供伪证等行为;
(三)被审计单位涉嫌严重违法违规;
(四)其他特殊情况。
第三十三条审计组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的相关情况,评估其存在重大问题的可能性,确定审计的应对措施,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实施方案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或者被审计人员姓名;
(二)项目名称;
(三)审计目标和范围;
(四)审计内容和重点;
(五)审计程序和方法;
(六)审计组成员的组成以及分工;
(七)审计时间进度计划;
(八)审计工作要求。第三十四条审计项目一般分为大型、中型、小型三种规模,大型项目现场审计时间原则上不超过60日,中型项目现场审计时间原则上不超过45日,小型项目现场审计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0日,如确有必要延长,应经公司内审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可以采取符合法定审计职责、权限和程序的方法实施审计:
(一)通过检查、查询、监督盘点、发函询证等方法实施审计;
(二)通过收集原件、原物或者复制、拍照等方法取得证明材料;
(三)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和会谈内容作出记录,或者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会议材料;
(四)记录审计实施过程和查证结果。
第三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准确、完整记录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获取时间等信息;采集被审计单位电子数据作为审计证据的,还应当记录电子数据的采集和处理过程。
内部审计人员向有关企业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取得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确认;确实无法取得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并签名确认。
第三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逐一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
(二)审计事项;
(三)会计期间或者截止日期;
(四)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以及结果记录;
(五)审计结论、意见及建议;
(六)审计人员姓名和审计日期;
(七)复核人员姓名、复核日期和复核意见。
第三十八条审计组完成审计项目后,应当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向内审机构提交审计报告。审计认定的事实应当清楚、逻辑严密、数据准确,能够完整准确反映审计事项的时间、责任主体、决策及相关违纪违法
违规情节、金额、原因、后果、截至审计(要求)时点状况等基本要素,有合法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内审机构负责人审核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后,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分(协)管领导报告。
审计报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审计概况,包括审计目标、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及重点、审计方法、审计程序和审计时间等;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以及处理意见;
(三)审计建议。审计建议应当具体明确,与审计发现的问题和审计评价意见相衔接,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有利于促进完善体制机制制度、堵塞管理漏洞,发挥审计的建设性作用。
第三十九条内审机构应当将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的意见。
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审计组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提出书面意见的,审计组应当进行研究和核实,并对审计报告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连同该书面意见一并提交内审机构。
第四十条内审机构应当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以及相关审计事项进行复核、审理。
对涉及重大事项、重大问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存在较大分歧的,内审机构可以提请本单位召开专项会议进行审议。
第四十一条内审机构应当将经过复核审理或者审议的审计报告报请董事长审批签发。
第四十二条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内审机构报送整改方案。其中,立行立改类问题整改时限一般为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或90日内。分阶段整改类问题被审计单位应明确各阶段具体任务措施和完成时间节点,原则上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1年内完成整改。持续整改类问题被审计单位应明确整改时间表、整改责任人和具体措施等,原则上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5年内完成整改。
内审机构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整改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并向董事长汇报审计整改情况。
第四十三条被审计单位严格按照整改方案推进落实各项整改任务,在审计报告要求的整改时限内,将整改结果报告、整改台账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至审计组。整改要求依据充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规定,与审计发现的问题相衔接,能够操作落实,整改类型和整改时限恰当。
第四十四条内审机构应当每年对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发现的问题以及整改情况等进行总结,编写年度审计情况报告,向公司党委会、董事会汇报。
按照需要董事会成员可以调阅审计报告。第四十五条公司及下属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项目档案管理制度。
内部审计项目档案应当包含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通知书、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及证据证明材料、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书面意见以及整改报告等资料。项目主审在审计报告印发后的6个月内将检查合格的审计项目案卷和电子材料移交内审机构进行档案管理。
第五章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四十六条公司及下属公司应建立健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审计整改工作机制,促进整改落实工作有效落地。内审机构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负有监督检查责任;被审计单位对问题整改落实负有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整改第一责任人;被审计单位业务职能部门对业务领域内相关问题负有整改落实责任;上一级业务职能部门对业务管辖内审计发现的所属企业整改问题负有监管督促责任。
第四十七条公司及下属公司应建立完善审计问题整改台账管理;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苗头性、倾向性、普遍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防止同类问题屡审屡犯,建立审计问题及整改成效通报制度。
第四十八条内审机构应当与纪律检查、组织人事等内设机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内部管理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按干部管理权限送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送纪检机构和纪检监察机关派驻(出)机构,作为任用干部考核的依据。
第四十九条内部审计发现重大问题线索的,对属于审计职权范围的问题,依法依规提出处理意见;对不属于审计职权范围的问题,经分(协)管领导批准后依法依规移交相关部门或单位进一步处理。
第六章指导和监督
第五十条企业内审机构负责对下属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纳入年度工作计划。
内审机构发现下属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建设或者内部审计工作开展存在问题的,督促企业及时进行整改并要求书面报告整改情况;情节严重的,按规定予以问责。
第五十一条内审机构在实施审计时,对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在审计报告中重复反映;对纠正不及时或者不到位的问题应当在审计报告中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
第五十二条对未按时报送备案资料或者报送虚假备案资料的企业,应当责令限时报送或者整改,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通报批评。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五十三条责任追究应坚持依纪依法依规、权责一致、实事求是,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全面历史辩证地认定问题性质、界定责任。
第五十四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企业内部制度的。
第五十五条内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企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一)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未将审计结果或者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及时报告的;
(四)隐瞒事实、违反回避规定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威胁、恐吓、打击、报复、陷害的,企业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具体解释。
第五十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