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映科技(000536)_公司公告_华映科技:证券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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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映科技:证券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21

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以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防范证券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三条从事证券投资必须遵循“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资金安全、量力而行、效益优先”的原则,不能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能影响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四条公司证券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使用募集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五条公司证券投资参与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应与公司投资相同的证券,也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六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根据《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有关指引、备忘录的规定,履行法定审批程序。

第七条公司证券投资额度的审批权限如下(包括将证券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金额):

(一)公司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含)以下,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并及时披露;

(二)公司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不含)以上的,由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会批准。在召开股东会时,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应向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渠道进行投票。

第八条公司董事长为公司证券投资第一责任人,其他与证券投资相关的责任人为关联责任人。

第九条公司证券事务部门负责证券投资的具体运作,并指定专人对证券账户进行日常管理,并负责相关证券投资事宜的信息披露;公司财务处负责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管理,并指定专人对资金账户进行日常管理;公司稽核审计部负责对证券投资事宜定期审计,并充分评估资金风险,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第十条证券投资操作人员由证券事务部门指定专人与财务部指定专人共同组成,由两人以上共同操作,必须严格按经批准的投资方案进行操作。

第三章资金管理及账户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只能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核准营业的证券公司以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十二条公司的证券投资只能在以公司名义开设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上进行,开户、转户、销户时需由公司董事长批准,证券事务部门及财务部负责办理具体事宜。

第十三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资金划拨程序须严格遵守公司相关制度。

第十四条证券投资资金应开设专门的银行账户,并在证券公司设立资金账户,与开户银行、证券公司签订三方存管协议,使银行账户与资金账户对接。资金账户中的资金只能转回公司指定三方存管账户。

第四章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公司证券投资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八条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证券投资情况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进行披露。

第五章风险控制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在公司证券投资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向公司外部和公司其他岗位人员泄露证券投资信息。

第二十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证券投资信息的对外公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证券投资信息。

第二十一条公司负责证券投资的相关部门应分别承担各自证券投资的具体职能,不得混同。证券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分人保管。

第二十二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必须执行严格的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掌握证券账户交易密码与掌握资金账户密码的操作人员分离管理,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第二十三条财务处对证券投资资金运用的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

第二十四条公司证券事务部门、财务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将证券投资情况向董事会汇报,由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第六章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证券投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由稽核审计部进行日常监督,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查,充分评估投资风险并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第二十六条独立董事可以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在稽核处核实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必要时经1/2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有权聘请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证券投资资金的专项审计,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公司相关部门在开展证券投资业务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十八条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管理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未按照公司既定的投资方案进行交易,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由相关责任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视同公司证券投资,适用本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第三十条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执行。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管理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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