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映科技(000536)_公司公告_华映科技: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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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映科技: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21

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

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个别董事无法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或对此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及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的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事项的信息。

第二章信息披露标准

第四条公司应通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行公告;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七)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首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后续

发行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三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公司应当在首次发行前披露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主要内容的公告,并在发行文件中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相关情况。第五条公司最迟应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告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期限等信息。

第六条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定期披露财务信息,同时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披露信息网页链接或用文字注明其披露途径。

第七条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当按以下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一)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4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披露季度财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发行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时间,比照定向注册发行关于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第八条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及时向市场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

(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陷入停顿、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

(四)公司1/3以上董事、2/3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

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六)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八)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或者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一)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安排发生变更;

(十三)公司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

(十四)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或者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五)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或公司进行债务重组;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做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七)公示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八)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九)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二十)公司拟分配股利,或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情形;

(二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三)公司订立其他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的重大合同(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二十四)发行文件中约定或公司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五)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第九条公司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履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义务,披露时间应与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时间一致,且不晚于在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并有义务进行报告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决定或通知时;

(五)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第十条在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第十一条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在上述进展或者变化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二条公司披露信息后,因更正已披露信息差错及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募集资金用途或中期票据发行计划的,应及时披露相关变更公告,公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变更原因、变更前后相关信息及其变化;

(二)变更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的说明;

(三)变更事项对公司偿债能力和偿付安排的影响;

(四)相关中介机构对变更事项出具的专业意见;

(五)与变更事项有关且对投资者判断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有重要影响的其它信息。

第十三条公司更正已披露财务信息差错,除披露变更公告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更正未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应同时披露变更后的财务信息;

(二)更正经审计财务报告的,应同时披露原审计责任主体就更正事项出具的相关说明及更正后的财务报告,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审计报告;

(三)变更前期财务信息对后续期间财务信息造成影响的,应至少披露受影响的最近一年变更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若有)和最近一期变更后的季度会计报表(若有)。

第十四条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应至少于变更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十五条公司变更中期票据发行计划,应至少于原发行计划到期日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在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兑付日前五个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本金兑付、付息事项。

第三章信息披露管理和职责

第十七条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一)发生本制度所述的信息披露事项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相关单位应在知悉事项发生时第一时间将事项信息以书面形式报送证券事务部门,同时协助完成信息披露工作。报告人应提供并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证券事务部门根据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的规定,起草信息披露初稿,报送董事会秘书;

(四)董事会秘书审核,报送董事长;

(五)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信息披露工作;

(六)证券事务部门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申请审核并披露。

第十八条证券事务部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

事务负责人,职责为:

(一)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二)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包括督促公司执行本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促使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九条董事和董事会职责:

(一)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

(三)未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披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职责:

(一)应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应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如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应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二)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

(三)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职责

(一)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并报送证券事务部门;

(二)应答复董事会对公司事项的询问;

(三)当高级管理人员研究或决定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资料。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记录和保管制度第二十三条对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签署的文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存完整的书面记录。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相关信息披露的传送、审核文件由证券事务部门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二十五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证券事务部门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五章保密

第二十六条公司对未公开的重大信息采取严格保密措施。

第二十七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知悉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机构和个人。

第二十八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获知的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对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条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公开重大信息的人员,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三十一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制度。

第三十二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七章对外发布信息及信息沟通

第三十三条公司对外发布重大信息应按照第十六条规定的流程。对于无法律法

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报送未公开重大信息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第三十四条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对外报送的部门及有关人员应当向证券事务部门申请,并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向证券事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对外报送重大信息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第三十六条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向证券事务部门申请,并将对方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向证券事务部门备案,并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或以书面告知函的形式,要求对方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公司与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进行信息沟通的,应由证券事务部门进行或经证券事务部门批准由相关部门进行,除法律法规要求外,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向其聘用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八章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九条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发生第七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各控股子公司应在重大事项发生的第一时间将事项信息以书面形式报送证券事务部门,同时协助完成信息披露工作。各控股子公司应提供并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第九章处罚

第四十一条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任何部门或人员违反信息披露制度,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应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

第十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第四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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