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虹美菱(000521)_公司公告_长虹美菱: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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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虹美菱: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9-30

证券代码:000521、200521证券简称:长虹美菱、虹美菱B公告编号:2025-068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及提示性公告已于2025年9月13日、2025年9月2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2025-066号、2025-067号)。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亦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年9月29日(星期一)下午13:3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9月2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2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2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2163号行政中心一号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吴定刚先生。

6.本次会议的通知及提示性公告已于2025年9月13日、2025年9月20日发出,会议的议题及相关内容于同日公告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7.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共计344人,共持有365,517,675股有表决权股

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4898%,其中,现场投票的股东(含代理人)9人,代表股份278,107,6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02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35人,代表股份87,409,9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870%。

2.A股股东出席情况A股股东(代理人)8人,代表股份251,029,893股,占公司A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4700%。

3.B股股东出席情况B股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27,077,797股,占公司B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724%。

4.其他人员出席情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所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本次会议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了第1-3项提案。同时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本次会议以普通决议方式通过了第4项提案。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336,163,5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9692%,反对29,193,9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870%%,弃权16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8,428,5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66.5605%,反对29,193,9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33.2570%,弃权16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1825%。

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09,085,7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1.3281%;反对29,188,6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8.6246%;弃权16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473%。

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7,077,7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804%;反对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19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总的表决情况:同意364,723,2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27%,反对62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97%,弃权17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86,988,2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99.0950%,反对62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7066%,弃权17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1983%。

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37,645,4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7668%;反对61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1817%;弃权17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514%。

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7,077,7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804%;反对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19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336,140,7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9629%,反对29,222,8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949%,弃权15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8,405,7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66.5345%,反对29,222,8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33.2899%,弃权15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1755%。

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09,062,9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1.3213%;反对29,217,5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8.6331%;弃权15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455%。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7,077,7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804%;反对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19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关于增加使用自有闲置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议案》总的表决情况:同意364,436,7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43%,反对94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72%,弃权14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86,701,7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98.7687%,反对94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1.0709%,弃权14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1604%。

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37,358,9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6822%;反对93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2762%;弃权14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416%。

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7,077,7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804%;反对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19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本公司的专项委托,指派胡国杰律师、徐漫丽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等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特此公告。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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