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机床(000410)_公司公告_沈阳机床:2025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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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10-09

证券代码:000410证券简称:沈阳机床公告编号:2025-67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年9月30日(星期二)下午14: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3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30日9:15至2025年9月3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公司主楼B座822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徐永明

6.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28人,代表股份1,058,058,24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852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006,231,7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655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26人,代表股份51,826,4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970%。

公司董事、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方式。

(二)会议审议议案情况

1.《关于调整向财务公司等关联方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融资业务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1,044,7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918%;反对66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07%;弃权112,7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1,044,7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918%;反对66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07%;弃权112,7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76%。

2.《关于调整授权经理层办理2025年度授信额度内融

资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7,142,5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35%;反对82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8%;弃权92,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0,910,7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331%;反对82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82%;弃权92,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87%。

3.《关于调整2025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1,058,9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191%;反对67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64%;弃权95,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1,058,9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191%;反对67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64%;弃权95,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45%。

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049,743,3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141%;反对8,21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65%;弃权98,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511,5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9562%;反对8,21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529%;弃权98,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09%。

5.《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049,740,2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138%;反对8,21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65%;弃权101,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508,4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9502%;反对8,21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531%;弃权101,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67%。

6.《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049,891,4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81%;反对8,06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20%;弃权104,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659,6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2420%;反对8,06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556%;弃权104,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24%。

7.《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7,286,4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71%;反对69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3%;弃权80,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1,054,6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108%;反对69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31%;弃权80,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6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此次股东大会由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指派赵程涛、冯宁律师进行了见证。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并出具了《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述议案内容详见2025年8月30日、9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第二十八次会议公告,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次、第二十一次会议公告。

四、备查文件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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