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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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内幕信息的范围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第五章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和责任处罚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泄露和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主要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人,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三条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公司董事会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章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二)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高级管理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公司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依法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九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各职能部门;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保荐人、承销公司证券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其他单位或个人;
(六)为公司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关联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关联人;
(七)上述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条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保密条款等。
第十二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证监会下发的《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要求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研究、发起重大事项的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接受委托从事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保荐人、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及时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公司做好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
派林生物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上市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第五章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和责任处罚第十六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在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的义务。第十七条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十八条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亲属、朋友、同事或其他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第十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
派林生物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一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须将处罚结果及时报送山西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络进行公告。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