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隅冀东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议事规则
(已经公司于2025年10月28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金隅冀东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和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指导公司风险管理等工作体系的建设,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
规定独立履行职权,不受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干预。
第四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是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和服务工作,包括收集提供相关资料、制作相关议题的研究报告、起草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议案等,董事会秘书室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安排等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应结合内部审计监督,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按照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程序进行报告;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有权直接向董事会及其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报告。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五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职工董事可以成为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
第六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且应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八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五至第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成员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及
实施,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提议调整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议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和变更会计估计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
(五)检查公司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指导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合规管理体系和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并对相关制度体系设计的健全性和执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估;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汇报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重大内控缺陷;
(六)有权取得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算、重要投资事项报告、重要的合同与协议等委员会认为必要的资料;
(七)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当其行为损害企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资监管制度、《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责任追究或者解任的建议;
(八)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对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资监管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提起诉讼的建议;
(九)及时向董事会报告企业重大问题、重大风险、重大异常情况;
(十)对内外部审计、国资监管、专项检查等发现问题的整改进行监督,推动成果运用;
(十一)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权及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下列事项经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深交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章议事规则第十一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召集人或者两名以上(含两名)成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10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发出会议通知。根据实际情况,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也可不提前发出通知而直接召开临时会议。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
第十三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主任委员既不
履行职责,也不委托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的,半数以上委员可选举出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代行主任委员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根据工作需要,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列席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如有必要,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第二十四条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