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柴动力(000338)_公司公告_潍柴动力:董事会环境、社会及管治(ESG)委员会工作细则

时间:

潍柴动力:董事会环境、社会及管治(ESG)委员会工作细则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30

潍柴动力环境、社会及管治(ESG)委员会工作细则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环境、社会及管治(ESG)委员会工作细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 1

第二章人员组成 ...... 1第三章职责权限 ...... 1

第四章决策程序 ...... 2

第五章议事规则 ...... 2

第六章附则 ...... 3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推动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高质量发展,提高环境、社会及管治(下称“ESG”)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的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7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守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ESG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ESG委员会是由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向董事会汇报公司有关ESG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ESG委员会成员由

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

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ESG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ESG委员会设主席(即召集人)1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ESG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ESG委员会下设ESG管理小组,成员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组成,也可聘请外部专业人士提供专业意见。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ESG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公司的ESG战略、目标、规划等并监督实施;

(二)审阅公司ESG风险及机遇评估结果,监督对公司业务具有重大影响的ESG相关风险与机遇的应对和管理;

(三)审阅公司年度ESG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审阅各项ESG专项制度,监督公司ESG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第九条ESG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ESG委员会下设的管理小组应做好ESG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已制定的ESG战略、目标、规划以及实施进展情况说明;

(二)公司ESG风险及机遇评估结果;

(三)公司年度ESG报告;

(四)公司各项ESG专项制度及各制度的执行情况说明。

第十一条ESG委员会下设的ESG管理小组对各子公司、职能部门上报的议案进行初审后,报ESG委员会审议。

第十二条ESG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ESG相关议案,同时将审议结果反馈给议案涉及的相关单位。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ESG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公司原则上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另1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ESG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名委员有1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ESG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ESG管理小组成员可列席ESG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如有必要,ESG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独立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ESG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ESG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ESG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处理。本工作细则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