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柴动力(000338)_公司公告_潍柴动力: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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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柴动力: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30

潍柴动力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 1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 1

第三章登记备案 ...... 3

第四章保密及责任追究 ...... 5

第五章附则 ...... 6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应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

产的30%;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

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由于与上述规定的自然人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登记备案第八条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报送。

第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获悉内幕信息的同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于3个工作日内交由董事会秘书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以一事一记的方式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二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规定第九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交所。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悉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证券管理部门。证券管理部门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2.证券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公司证券管理部门收集并保存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并按照规定向

深交所进行报备。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年。

第四章保密及责任追究第十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5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对外披露。

第十九条对于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在提供相关内幕信息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书面告知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规定,督促其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第二十条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于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二十二条对违规披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由于失职导致信息泄露,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措施,并及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监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并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处理。本制度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对内幕信息管理另有规定的,还应当遵守该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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