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柴动力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 1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 1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及方式 ...... 2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部门及工作职责 ...... 3
第五章投资者关系活动 ...... 4
第六章附则 ...... 7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提升公司诚信度、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
2.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3.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3.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4.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及方式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
1.投资者,包括潜在投资者;
2.证券分析师;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4.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5.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公司的发展战略;
2.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主要包括: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情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大投融资决策及其变化、重大资产收购、出售及置换、募集资金的使用和收益、重大关联交易、对外合作、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层变动、管理模式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等各种公司运营过程中的信息;
3.公司文化建设;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5.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7.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8.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八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部门及工作职责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证券管理部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条在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符合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公司的其它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和投资企业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证券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证券管理部门可以定期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十二条公司在开展机构推介会和分析师会议等大型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并在活动前接受由证券管理部门组织的专门培训。
第十三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2.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4.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5.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7.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第十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2.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3.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5.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7.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活动。第十五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2.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3.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4.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五章投资者关系活动第十六条公司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深交所网站和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下称“互动易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第十七条公司在官方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于发布和更新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信息以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15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5.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三条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二十五条公司对于互动易平台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创新、采购销售、重大合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二十六条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和公司网站刊载。
第二十七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2.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3.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其他内容。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处理。本制度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二○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