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盛虹(000301)_公司公告_东方盛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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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盛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2-06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5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管理体系,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离任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职务: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生效后,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

期计算薪资并予以发放。

第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辞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向公司或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任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交接确认书。

第七条如离任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内部审计机构可启动离任审计。

第八条如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

第三章离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

第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再担任相应职务后,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忠实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结合事项的性质、对公司的重要程度、对公司的影响时间以及与该董事的关系等因素综合确定;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违法或犯罪的,公司将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任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三)法律法规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离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严格履行承诺。

第十三条离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将持股变动情况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如有需要,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四条离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嫌违法或犯罪的,公司将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相冲突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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