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 次会议于2026 年3 月13 日(星期五)以现场加通讯会议形式召开。本次会议通 知及材料已于2026 年3 月3 日发送各位董事。会议应出席的董事15 名,实际出 席的董事15 名。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审议通过公司202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并同意提交2025 年度股东会审 议。公司2025 年年度报告全文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下同) 披露,2025 年年度报告摘要同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披 露。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通过公司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并同意提交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 公司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5 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案
(四)审议通过关于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5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同意公司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提 请公司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拟定的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以截至2025 年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775,770,137 股为基数,全年拟每10 股派发1.6 元现金红利(含 税),预计分配红利124,123,221.92 元,占2025 年合并口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净利润的40%。其中,2025 年中期实际已按每10 股0.63 元(含税)派发现金红 利,分配红利48,873,512.00 元。本次末期拟每10 股派发0.97 元现金红利(含 税),预计分配红利75,249,703.29 元。2025 年度拟不送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
同意本议案提交公司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并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根据 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负责公司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实 施工作。《关于2025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同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 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
(六)审议通过关于202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202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
(七)审议通过关于2026 年度向有关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为保障公司资金周转顺畅和保证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公司的 经营需要和历年的授信额度申请及使用情况,经与有关银行协商,2026 年度公 司拟向下列银行申请36.5 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本议题申请综合授信额 度具体如下:
1. 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 叁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综合授信额度,期限壹年,担保方式:信用,用 于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所需的各类融资。
2. 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海直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申请叁亿伍仟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综合授信额度, 期限壹年,担保方式:信用,用于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海直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 司)所需的各类融资。
3. 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申请叁亿柒仟万元人民币 (或等值外币)的综合授信额度,期限壹年,担保方式:信用,用于公司所需的 各类融资。
4. 公司向招商银行深圳分行申请叁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综合授信 额度,期限贰年,担保方式:信用,用于公司所需的各类融资。
5. 公司向中国进出口银行申请柒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综合授信额 度,期限贰年,担保方式:信用,用于公司所需的各类融资。
6. 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分行申请贰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综合 授信额度,期限壹年,担保方式:信用,用于公司所需的各类融资。
7. 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伍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的综合授信额度,期限贰年,担保方式:信用,用于公司所需的各类融资。
8. 公司向兴业银行深圳分行科技支行申请贰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 综合授信额度,期限壹年,担保方式:信用,用于公司所需的各类融资。
9.公司向广发银行深圳分行申请叁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综合授信额 度,期限壹年,担保方式:信用,用于公司所需的各类融资。
10.公司向中信财务有限公司申请贰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期限贰年, 担保方式:信用,用于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所需各类融资。
11.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海直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向中信银行申请贰亿 叁仟万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期限贰年,担保方式:关联公司提供保证担保, 用于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海直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所需各类融资。
上述综合授信额度所发生的债务将以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偿还。公司董事会同 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并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 在股东会审议通过的综合授信额度内负责向有关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授信 额度使用的有关事宜,并可以根据资金市场情况灵活选择贷款币种及进行相应的 外汇汇率或利率锁定工作。
(八)审议通过关于与中信财务有限公司金融业务预计的议案
公司2026 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本议案进行了审议,同意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审议本议案时,与该关联交易的关联董事张坚、余小元、闫增军、 关颐、唐明通、姚旭、张威、杨杰、方健宁已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同意本议案 提交公司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本议案内容详见同日在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与中信财务有限公司金 融业务预计的公告》。
(九)审议通过关于中信财务有限公司风险评估报告的议案
审议本议案时,与该关联交易的关联董事张坚、余小元、闫增军、关颐、唐 明通、姚旭、张威、杨杰、方健宁已回避表决。
《中信财务有限公司风险评估报告》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
(十)审议通过关于2025 年度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意见的议案
审议本议案时,独立董事已回避表决。《关于2025 年度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 情况的专项意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
(同意10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的议案
同意本议案提交公司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202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2025 年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 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的议案
《关于2025 年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暨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 情况报告》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2026 年度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为满足日常经营需要,2026 年预计与关联方发生购买等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全年预计金额不超过15590 万元。具体事项如下:
1.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向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直升机租赁服务, 2026 年预计金额为15590 万元。
详见同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2026 年度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公司2026 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本议案进行 了审议,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审议本议案时,与该关联交易的关联董事张 坚、余小元、闫增军、关颐、唐明通、姚旭、张威、杨杰、方健宁已回避表决。 公司董事会同意本议案提交公司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十四)关于与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
为满足日益增长的市场需求及业务拓展需要,落实公司机队更新计划。鉴于 未来具体引进项目的时间、机型及规模尚需根据市场情况逐步明确,为提前建立 合作通道、明确合作原则,公司拟与华融金租签署框架协议。
公司与华融金租的实际控制人均为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 集团”),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
详见同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与华融 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司2026 年第一次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对本议案进行了审议,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审议本议案时, 与该关联交易的关联董事张坚、余小元、闫增军、关颐、唐明通、姚旭、张威、 杨杰、方健宁已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同意本议案提交公司2025 年度股东会审 议,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在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授权公司 经营管理层与交易方进行谈判、签署租赁合同等相关事项。
(十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规定,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修订《内部审计制度》, 修改条款对比如下:
| 章节情况 | 修改前的条款内容 | 修改后的条款内容 |
| |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加大内 部审计监督力度,实现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完 善公司内部控制,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 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 第一条为规范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中信海直)内部审计工作,保 证和促进内部审计作用发挥,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 作的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 度。 |
| 第二章 内 部审计机构 和审计人员 | 审计,并向监事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公司设立稽核审计部,作为公司董事会 及党委会审计工作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公 司内部审计制度,指导、监督公司系统内部审计 工作,稽核审计部负责人向董事会(或者主要负 责人)及党委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工作中独立行使审计监 督权,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内部审计机 构与其他职能部门保持相对的独立性。 第七条:稽核审计部负责人由董事会任免。稽 核审计部负责人没有违纪违规行为或其他不符 合任职条件的行为,不得随意撤换。 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内审工作需要配备 合理的、稳定的人员结构,配备符合内审工作要 求的专业人员,并保证审计人员所学的知识和实 际工作能力胜任审计工作。 第九条: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 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勤奋工作,做到独 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保守秘 密。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单位 (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第四条中信海直应当独立设置内部审计机 构,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部门或 个人的干涉,保持独立性。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中信海直党组 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开展 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中信海直设立 审计部作为内部审计机构。 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负责人,依照公司 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任免。 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自身发展战 略、业务规模、管理需求等合理配备内部审 计人员。 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设信念坚定、业 务精通、作风务实、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 化的审计队伍,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 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多种途径参加 后续教育,鼓励内部审计人员获得与工作相 关的职业资格,保障内部审计人员具备与其 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 力。 |
| 的主要职责 | 司、分公司总经理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贯彻执行国家审计法规并参与研究或 制定公司有关的规章制度。 | (十二)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审计制度体系; (十三)对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 和监督; |
| 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5、对所筹集资金的来源及各项专用资金的使用 进行审计监督; 6、对公司部门总经理、员工及全资、控股子公 第十五条:办理董事会、党委会交办、监事会、 公司领导委托办理的审计事项,配合社会中介审 计机构对公司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审计人员应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审 计报告应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如有失实情 况,应负审计责任。审计人员因被审公司(部门) 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而导致无法做出 正确判断时,应及时汇报董事会及党委会,审计 人员不负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 (十)督促检查审计发现问题整改; (十一)根据国家主管机关、监管机构或者 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要求开展内部审计工 作; (十四)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党组织、董 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或监事会要求办理 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督促公司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设 计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发现 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异常情况报告党委会及董 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应当保持严谨的工作态 度,审计报告应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如 有失实情况,应负审计责任。审计人员因被 审计单位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而导 致无法做出正确判断时,应及时汇报党委会 及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审计人员不 |
| | | 负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
| 第四章 审计工作权 限 完善内部审 计工作权限 |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有权检查被审单位审计 区间内的所有有关经营管理的账务、资料,包括: 1、会计账簿、凭证、报表; 2、全部业务合同、协议、契约; 3、全部开户银行的银行对账单; 4、各项资产证明、投资的股权证明; 5、要求对方提供各项债权的确认函; 6、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 7、重要经营投资决策过程记录; 8、其他相关的资料。 被审计单位(部门)有意隐匿、毁弃、篡改会计 资料以及重要文件的,一经发现,稽核审计部应 及时向董事会及党委会汇报,按有关法律法规处 置。 第十八条:制止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规定或 严重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稽核审计部经权利机 构批准,有权对重大紧急事项立即采取封存账 簿、资产等临时性措施或申请其他部门采取保全 措施后报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及党委会。 第十九条: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 有关资料的,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提请追 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审计部门还具有以下职权: 1、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被审单位(部门) 和个人进行调查; |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 当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提 出配合审计的工作要求; (二)要求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及时、准 确、完整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各项资料, 包括电子数据和相关文档,被审计单位及相 关人员不得拒绝、拖延提供或者蓄意提供不 真实、不完整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 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 整性负责; (三)要求被审计单位开通信息系统及数据 库有关权限,并实施数据采集、查询及信息 系统检查、测试等程序,被审计单位及相关 人员应当按照内部审计人员的要求提供必要 的技术支持及其他相关协助; (四)现场检查被审计单位的现金、有价证 券、实物资产等,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应 当予以配合; (五)向审计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 查,并取得相应的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 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证明材料; (六)要求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对所提供 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做出书面承 诺; |
| | 2、盘点被审单位全部实物资产和有价证券; 3、要求被审单位(部门)有关负责人在审计工 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 明材料; 4、建议有关部门对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 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单位(部门)和个人追究责任; 5、对被审单位(部门)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 6、责令被审单位(部门)限期调整账务;追缴 被审单位(部门)或个人违法违规所得和被侵占 的公司资产; 7、可以随时调阅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 公司、各分公司及基地的与财务有关的资料。 | (七)对正在发生的严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或者可能导致严重经济损失的行为予以制止 或者采取适当措施,并及时向本单位有关领 导报告; (八)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转移、隐匿、 删除、篡改、毁弃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 者转移、隐匿、毁损违规取得资产的行为, 内部审计机构有权予以制止;经内部审计机 构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资产, 并要求被审计单位配合相关检查,在紧急情 况下可以先执行封存再进行请示报告; (九)对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实施违规违 纪违法行为、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 人员,在职权范围内提出处理建议或者移交 有关机构处理。 |
|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 作程序 完善内部审 计工作程序 | 第二十一条: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1、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工作重点, 拟订审计计划,报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 党委会、审计委托人批准后实施; 2、实施审计前,应事先提前5 个工作日通知被 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要配合审计工作,并提供 必要的工作条件; 3、对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各分 公司及基地进行审计时,内部审计机构可以申请 抽调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各分公司及基地 的合适人选,组成审计小组,一起完成审计项目; 4、对审计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异常情况等 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意见; 5、在审计过程中,审计小组人员应收集相关资 料编制工作底稿。审计终结,审计小组应在20 个工作日内写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 见。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应在收到审计报 告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小 组或内审机构。审计小组应将审计报告和被审单 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报送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 人)、党委会或审计委托人审批; 6、对主要的审计项目,要坚持后续审计,检查 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及采纳审计建议的情 况; |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工作 重点,拟订年度审计计划,报本单位党委会、 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二)内部审计机构根据经批准的年度审计 计划立项,成立审计组,制定详细的审计方 案,明确审计目标、审计重点、时间安排和 人员分工,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 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内部审计 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 施审计。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审计组根据审计方案执行审计程序, 获取相关、可靠、充分的审计证据,编制清 晰完整的审计工作底稿,对重要事项编制审 计事实确认书,及时汇总审计结果、编制审 计报告。 (四)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或 者人员对审计报告的意见,征求意见期限根 据项目复杂程度确定,一般为被审计单位接 到审计报告起3-10 日。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 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内部审 计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 |
| | 7、被审单位或个人应按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 和决定及时做出处理自查报告及整改措施,并在 审计结论和意见书规定的时间内将处理结果报 告公司稽核审计部及法律合规部。稽核审计部根 据被审单位提供的自查及整改报告对其整改措 施进行评估。 8、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 议,可收到决定之日起15 天内,向公司董事会 (或者主要负责人)、党委会、审计委托人提出, 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党委会、审计委托 人应尽快做出是否复审或更改的决定。内审部门 应将复审或更改审计决定的情况报审计委托人。 复审期间或做出更改决定前,原审计决定照常执 行。 第二十二条:公司稽核审计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 必须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对审计工作 底稿,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整改落实报告及其他 相关资料至少保存五年。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资料未经董事会(或者主 要负责人)及党委会同意,不得泄露给其他任何 组织或个人。 | 视同无异议。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认真研究被审计单位或者 人员的书面意见,若有必要应当对审计报告 进行修改。对于最终仍然存在分歧的事项,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 (五)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审计报告及被审 计单位回复意见上报本单位党委会、董事会 (或主要负责人)审批。 除审计报告外,内部审计机构还可以根据需 要以其他形式反映内部审计成果,上报本单 位有关领导或者发送有关部门。 (六)经审批后的审计报告应当送达被审计 单位,必要时可以抄送其他相关单位。 (七)被审计单位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送 达的审计报告及时反馈审计整改计划,在规 定的时间完成整改并向内部审计机构报送整 改措施及支持性材料。内部审计机构根据被 审计单位提供的整改措施及支持性材料对其 整改结果进行认定。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项目 必须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对审计 工作底稿、审计报告、整改情况及其他相关 资料至少保存三十年。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资料未经本单位党委会 及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同意,不得泄 露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 |
| 第六章 奖 惩 归纳处罚情 形 |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对遵守财经法纪、经 济效益显著的单位和认真维护财经法纪的个人, 可提出表彰和奖励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被审单位(部门)和个人,由董事会(或者 主要负责人)及党委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 分,经济处罚,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1、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有关的资料; 2、阻挠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 督检查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 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5、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6、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 第二十六条: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 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 第十六条中信海直对内部审计工作成效显 著的内部审计人员给予表彰。 第十七条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内部审计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对 相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应当给予追责 问责的,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提出处理建议, 或者依规依纪依法移交纪检机构、有关单位 和机构处理:(整合并补充) (一)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 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 (二)拒绝、阻碍内部审计机构检查、调查、 核实有关情况,拒绝、拖延就审计事项反映 情况或者故意作出虚假陈述; (三)转移、隐匿、删除、篡改、毁弃与审 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数据,转移、隐匿、 毁损违规取得的资产; (四)散布关于审计工作的不当言论,污蔑、 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或者如实反映情况 |
| 第七章 附 则 | 第二十七条: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各分公司及基地可根据此制度拟定内部审计实 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董事 会批准后生效。 |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中信海直内部审计机构 负责解释,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信 海直于2019 年8 月23 日印发的《内部审计 制度》同时废止。 |
修改后的《内部审计制度》共计7 章,21 条。
(十六)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5 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决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5 年度股东会。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4 月10 日(星期四)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4 月10 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6 年4 月10 日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关于召开2025 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同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和巨潮资讯网披露。
(十七)听取独立董事2025 年度的述职报告
本次董事会会议听取了独立董事2025 年度述职报告。公司独立董事在2025 年度股东会上述职,相关述职报告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
三、备查文件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