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北方国际”、“发行人”、“上市公司”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605号)的同意注册批复。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通过的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决议及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的规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本报告,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一)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及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
1.00元,上市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及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取竞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2025年
月
日,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下同)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80%,且不低于发行前公司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普通股股东每股净资产,即
9.90元/股。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对申购报价全过程进行见证,上市公司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北
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10.66元/股,与发行底价的比率为107.68%。
本次发行价格的确定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相关规定,符合本次发行向深交所报送的《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与承销方案》(以下简称“《发行与承销方案》”)的规定。
(三)发行数量和发行规模
根据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向深交所报送的《发行与承销方案》,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96,000.00万元,本次拟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96,000.00万元/发行底价9.90元/股”所计算的股数与105,032,822股的孰低值,即96,969,696股。
根据投资者认购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90,056,285股,募集资金总额为959,999,998.10元,符合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有关规定,满足《关于同意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605号)的相关要求,未超过《发行与承销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96,969,696股),且发行股数超过《发行与承销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
(四)发行对象与认购方式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14名,符合《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普通股股票,并与上市公司签订了股份认购协议。
本次发行配售结果如下:
| 序号 | 发行对象名称 | 获配数量(股) | 获配金额(元) | 限售期 |
| 1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2,701,688 | 241,999,994.08 | 6个月 |
| 2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8,302,063 | 195,099,991.58 | 6个月 |
| 3 |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11,538,461 | 122,999,994.26 | 6个月 |
| 序号 | 发行对象名称 | 获配数量(股) | 获配金额(元) | 限售期 |
| 4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7,242,026 | 77,199,997.16 | 6个月 |
| 5 | 中汇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产品 | 4,690,431 | 49,999,994.46 | 6个月 |
| 6 | 南昌国泰工业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4,502,814 | 47,999,997.24 | 6个月 |
| 7 | 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3,095,684 | 32,999,991.44 | 6个月 |
| 8 |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851,782 | 30,399,996.12 | 6个月 |
| 9 | 济南瀚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814,258 | 29,999,990.28 | 6个月 |
| 10 | 长城财富保险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代“长城财富-新基建定增股权投资计划” | 2,814,258 | 29,999,990.28 | 6个月 |
| 11 | 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鹿秀长颈鹿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2,814,258 | 29,999,990.28 | 6个月 |
| 12 | 张鹏 | 2,814,258 | 29,999,990.28 | 6个月 |
| 13 | 刘晶罡 | 2,814,258 | 29,999,990.28 | 6个月 |
| 14 | 北京诚旸投资有限公司代“诚旸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1,060,046 | 11,300,090.36 | 6个月 |
| 合计 | 90,056,285 | 959,999,998.10 | - | |
(五)限售期安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锁定期间,因公司发生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若前述限售期与届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的,将根据相关规定或监管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六)募集资金情况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959,999,998.1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3,575,524.79元,募集资金净额为956,424,473.31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
总额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募集资金总额。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已经公司九届四次董事会、九届十次董事会及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已出具《关于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有关事项的批复》,批准了本次发行方案的相关事项。
、本次发行已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
4、本次发行已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605号)。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本次发行已履行全部所需的决策及审批程序。
三、本次发行的实施情况
(一)认购邀请文件的发送情况
上市公司及保荐人(主承销商)已向深交所报送《发行与承销方案》及《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名单》等发行与承销方案相关附件,投资者名单包括截至2025年11月28日发行人前20名股东(剔除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未剔除重复机构,共16家)、35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16家证券公司、15家保险机构、90家其他类型投资者,共计172名特定对象。
上市公司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在报送上述名单后,共收到20名新增投资者的认购意向,在审慎核查后将其加入到发送认购邀请书名单中,具体如下:
| 序号 | 新增投资者名称 |
| 1 | 茅山市帝欧辉煌有限公司 |
| 2 | 张家港市金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 序号 | 新增投资者名称 |
| 3 | 蒲江县产业功能区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4 | 济南文惠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5 | 北京泰德圣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6 | 刘晶罡 |
| 7 | 张鹏 |
| 8 | 青岛国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 9 | 成都立华投资有限公司 |
| 10 | 尹岩龙 |
| 11 | 谭京涛 |
| 12 |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13 | 西安博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14 | 苏州苏新绿碳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15 | 绍兴上虞舜越控股有限公司 |
| 16 | 西藏万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17 | 陈蓓文 |
| 18 | 常州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19 | 杭州乐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20 | 汕头市和盛昌投资有限公司 |
在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于2025年12月10日至2025年12月15日(T日)9:00前,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以快递及电子邮件的方式向上述192名符合相关条件的投资者发出了《认购邀请书》等附件,邀请前述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认购。
经核查,认购邀请文件的内容、发送范围及发送过程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也符合向深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文件的规定。同时,认购邀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地事先告知了投资者关于本次选择发行对象、确定
认购价格、分配数量的具体规则和时间安排等情形。经核查,本次《认购邀请书》发送对象不存在“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通过直接或通过结构化产品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本次发行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以及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二)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
经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现场见证,在《认购邀请书》确定的申购时间2025年12月15日9:00-12:00,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共收到24名认购对象递交的《申购报价单》等申购文件,且及时、足额缴纳保证金(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公司及其资管子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账户无需缴纳申报保证金)。
投资者具体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 序号 | 投资者 | 申购价格(元/股) | 申购金额(万元) | 是否为有效报价 |
| 1 | 尹岩龙 | 10.27 | 3,000 | 是 |
| 2 | 中汇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产品 | 11.25 | 5,000 | 是 |
| 10.60 | 15,000 | 是 | ||
| 3 | 绍兴上虞舜越控股有限公司 | 10.14 | 3,000 | 是 |
| 4 | 南昌国泰工业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11.75 | 4,800 | 是 |
| 5 | 长城财富保险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代“长城财富-新基建定增股权投资计划” | 11.13 | 3,000 | 是 |
| 6 | 苏州苏新绿碳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0.50 | 3,000 | 是 |
| 7 | 云南云投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 10.55 | 3,000 | 是 |
| 8 | 汕头市和盛昌投资有限公司 | 10.21 | 3,000 | 是 |
| 9 | UBSAG | 10.02 | 4,100 | 是 |
| 10 | 刘晶罡 | 10.88 | 3,000 | 是 |
| 11 | 张鹏 | 10.99 | 3,000 | 是 |
| 12 |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1.41 | 3,040 | 是 |
| 10.21 | 30,050 | 是 | ||
| 13 |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10.98 | 12,300 | 是 |
| 10.38 | 14,100 | 是 | ||
| 14 | 大家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10.62 | 3,880 | 是 |
| 15 | 济南瀚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1.14 | 3,000 | 是 |
| 10.64 | 5,000 | 是 | ||
| 16 | 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10.86 | 3,300 | 是 |
| 17 |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10.27 | 3,500 | 是 |
| 18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1.25 | 12,650 | 是 |
| 10.92 | 19,510 | 是 | ||
| 10.64 | 28,610 | 是 | ||
| 19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0.79 | 7,720 | 是 |
| 10.39 | 9,620 | 是 | ||
| 20 | 前海中船(深圳)智慧海洋私募股权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0.01 | 3,000 | 是 |
| 21 | 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鹿秀长颈鹿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11.02 | 3,000 | 是 |
| 9.90 | 3,010 | 是 | ||
| 22 | 李天虹 | 10.49 | 3,000 | 是 |
| 10.19 | 3,010 | 是 | ||
| 9.92 | 3,020 | 是 | ||
| 23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1.01 | 7,080 | 是 |
| 10.68 | 24,200 | 是 | ||
| 10.01 | 33,540 | 是 | ||
| 24 | 北京诚旸投资有限公司代“诚旸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10.66 | 5,000 | 是 |
| 10.40 | 8,000 | 是 | ||
| 10.02 | 20,000 | 是 |
(三)发行价格及配售情况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认购邀请书》确定的程序和规则,对有效《申购报价单》进行簿记建档,并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
10.66元/股,发行股数为90,056,285股,募集资金总金额为959,999,998.10元。
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获配股数及获配金额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发行对象名称 | 获配数量(股) | 获配金额(元) | 限售期 |
| 1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2,701,688 | 241,999,994.08 | 6个月 |
| 2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8,302,063 | 195,099,991.58 | 6个月 |
| 3 |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11,538,461 | 122,999,994.26 | 6个月 |
| 4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7,242,026 | 77,199,997.16 | 6个月 |
| 5 | 中汇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产品 | 4,690,431 | 49,999,994.46 | 6个月 |
| 6 | 南昌国泰工业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4,502,814 | 47,999,997.24 | 6个月 |
| 7 | 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3,095,684 | 32,999,991.44 | 6个月 |
| 8 |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851,782 | 30,399,996.12 | 6个月 |
| 9 | 济南瀚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814,258 | 29,999,990.28 | 6个月 |
| 10 | 长城财富保险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代“长城财富-新基建定增股权投资计划” | 2,814,258 | 29,999,990.28 | 6个月 |
| 11 | 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鹿秀长颈鹿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2,814,258 | 29,999,990.28 | 6个月 |
| 12 | 张鹏 | 2,814,258 | 29,999,990.28 | 6个月 |
| 13 | 刘晶罡 | 2,814,258 | 29,999,990.28 | 6个月 |
| 14 | 北京诚旸投资有限公司代“诚旸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1,060,046 | 11,300,090.36 | 6个月 |
| 合计 | 90,056,285 | 959,999,998.10 | - | |
(四)本次发行缴款及验资情况
2025年12月22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销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资金到位情况的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ZG12997号),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截至2025年12月18日,中信证券已收到14名特定投资者缴纳的股票认购款合计人民币玖亿伍仟玖佰玖拾玖万玖仟玖佰玖拾捌元壹角整(大写)(?959,999,998.10元),所有认购资金均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汇入指定账
户。2025年12月22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5年12月19日新增注册资本及股本情况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ZG12996号),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截至2025年12月19日,发行人实际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90,056,285股,发行价格10.66元/股,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59,999,998.10元,扣除保荐承销费用人民币2,800,000.00元(含增值税),实际收到的货币资金为人民币957,199,998.10元。本次募集资金总额扣除保荐承销费用、律师费用、审计及验资费用、股票登记费用等发行费用3,575,524.79元(不含增值税)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56,424,473.31元,其中增加股本人民币90,056,285.00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866,368,188.31元。
经核查,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合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本次发行的询价、定价、配售、缴款和验资过程合规,符合《认购邀请书》《缴款通知书》的约定,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及《发行与承销方案》的规定,以及《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发行对象的合规性
(一)适当性核查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主承销商须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
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约定的投资者分类标准,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其中专业投资者又划分为A类专业投资者、B类专业投资者和C类专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最低风险等级、C1-保守型、C2-相对保守型、C3-稳健型、C4-相对积极型和C5-积极型。本次北方国际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风险等级界定为R3级,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风险等级为C3及以上的投资者均可参与认购。如果参与申购报价的普通投资者风
险等级为C2及以下,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本产品风险等级不匹配,主承销商向投资者发送《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确认书》,认定其为无效申购。本次发行参与报价并最终获配的投资者均已按照相关法规和《认购邀请书》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结论为:
| 序号 | 获配投资者名称 | 投资者分类 | 产品风险等级与风险承受能力是否匹配 |
| 1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A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 2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A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 3 |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A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 4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A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 5 | 中汇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产品 | A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 6 | 南昌国泰工业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C5普通投资者 | 是 |
| 7 | 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A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 8 |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A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 9 | 济南瀚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C5普通投资者 | 是 |
| 10 | 长城财富保险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代“长城财富-新基建定增股权投资计划” | A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 11 | 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鹿秀长颈鹿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A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 12 | 张鹏 | C5普通投资者 | 是 |
| 13 | 刘晶罡 | C5普通投资者 | 是 |
| 14 | 北京诚旸投资有限公司代“诚旸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A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上述
家投资者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保荐人(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
(二)发行对象的登记备案情况根据竞价结果,主承销商及发行见证律师对本次发行获配的发行对象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中国法律法规的要
求完成登记备案。
1、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鹿秀长颈鹿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北京诚旸投资有限公司代“诚旸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产品备案;
2、张鹏、刘晶罡为境内自然人;南昌国泰工业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济南瀚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属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属于证券公司,上述投资者以其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参与本次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的相关规定范围内须登记和备案的产品,因此无需进行私募基金备案及私募管理人登记;
3、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其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各类资产管理计划均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备案。
4、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认购,其获配的资产管理计划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
5、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长城财富保险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为保险公司,以其管理的保险资管产品、养老金产品等参与认购;中汇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保险公司,以其管理的保险资金参与认购;上述产品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所规定的要求办理了相关备案登记手续,并提交了产品备案证明。
综上,本次发行涉及私募投资基金的获配对象均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的规定完成了备案。
(三)关联关系核查
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不存在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本次发行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或主承销商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四)发行对象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的要求,主承销商须对本次认购对象资金来源进行核查。经核查:
参与本次发行申购报价的发行对象在提交申购报价单时均做出承诺,本次参与发行的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或保荐人(主承销商)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安排的情形。
综上所述,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安排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等相关规定。
五、本次发行过程的信息披露情况
2025年10月22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公司对此进行了公告。
中国证监会于2025年11月25日出具了《关于同意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605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对此进行了公告。
主承销商将按照《注册管理办法》《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关于信息披露的其他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督导发行人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义务和披露手续。
六、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过程及发行对象合规性审核的结论意见
经核查,主承销商认为:
(一)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意见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定价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承销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的发行方案的要求,符合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605号)和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意见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承销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和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的发行方案。
本次发行获配的发行对象中不存在“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主承销商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定价过程和发行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和发行与承销方案的相关规定,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发行人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赵凡黄凯
项目协办人:
程崔巍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