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含子公司相关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财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的披露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报披露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六)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认定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第四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及处理程序第五条年度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涉及营业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涉及净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但因会计政策调整导致的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以及因相关会计法规规定不明而导致理解出现明显分歧的除外;
(七)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财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
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遗漏重要附注内容;
(二)财务报表附注中的财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财务报告使用者阅读和理解财务报表附注造成重大偏差或重大误导;
(三)财务报表附注中的财务信息存在数据或勾稽关系等重大差错的,重大差错认定标准参照本制度第五条执行。
第七条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年度报告重要的非财务信息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年度报告使用人阅读和理解年度报告造成重大偏差或重大误导;
(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认定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情形。
第八条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预计亏损,实际盈利;预计盈利,实际亏损;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实际披露业绩较预告金额(以确数方式预计)差异幅度达50%以上或高于预告区间金额上限的20%或低于预告区间金额下限的20%。
第九条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业绩快报预计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净资产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数据不一致;
(二)业绩快报预计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报披露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20%以上。
第十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相关规定及时披露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一条公司对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附注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或对相关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
第十二条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内容、性质及
产生原因,相关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董事会审议。
若涉及对年度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附注进行更正的,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还需要书面说明更正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进行专项鉴证的情况,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三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四条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报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弥补损失的;
(三)确因客观意外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定的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的情形。第十八条公司对责任人做出责任追究前,应当听取相关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九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可以纳入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定进行通报。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存在冲突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