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保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对被审计对象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检查、评价,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公司价值、实现经营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包括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前述部门及单位的相关责任人员。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二章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
第五条公司设立审计中心作为内部审计部门。审计中心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审计中心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审计中心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并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八条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数量应满足内部审计工作需要。
第九条审计中心设负责人一名,负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工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审计中心负责人的考核。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循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和内部审计准则,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依法审计,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客观公正,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三章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监督和指导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中心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三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中心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审计中心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编制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二)对被审计对象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
检查和评估;
(三)对被审计对象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四)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五)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六)积极配合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五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审计中心负责。公司根据审计中心出具、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六条审计中心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有关生产经营资料、财务资料、重要经营决策文件、重要合同、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公司及被审计单位财务、业务及经营决策管理的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研究制定审计工作相关的规章制度、工作办法、工作方案等;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业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计算机信息系统等;
(五)对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六)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可以采取封存账册、资金财产等必要的临时措施;
(七)制止被审计单位违法违规、违反公司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等行为,提出问题整改、机制优化、责任追究等建议。
第四章内部审计范围及方式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包括例行审计、专项审计和专案审计。
第十八条例行审计分为年度例行审计和季度报表审查。
(一)年度例行审计:审计中心每年对主要控股子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一次审计;
(二)季度报表审查:对公司季度财务报告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专项审计。审计中心可对被审计对象的下列事项进行专项审计和评价:
(一)经营目标、经营计划完成情况;
(二)主要负责人及关键岗位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
(三)投资企业、投资项目的经济性、效果性、效益性情况;
(四)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情况、适当性及有效性;
(五)重大经济合同、公司资产进行抵押贷款或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六)经营风险情况;
(七)贯彻执行公司经营方针、政策、经营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情况;
(八)对被审计对象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九)其他审计事项。
第二十条专案审计。对被审计对象违法违规、违反公司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等行为进行审计查处。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方式包括:
(一)报送(送达)审计。被审计对象接到审计通知书,应在指定时间将有关材料送审计中心接受审计检查。
(二)就地审计。审计人员到被审计对象办公和经营地址进行审计,后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与外部审计结合方式。以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机构的审计、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四)委托外部审计机构审计。直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工作的日常工作程序:
(一)审计中心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发展需要和董事会的部署,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
(二)根据审计计划确定被审计对象、审计事项及审计方式,在审计工作开展前向被审计对象发出审计通知书;
(三)内部审计人员采取查阅资料,检查实物,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审计人员认为必要的审计程序,取得审计证据,形成审计结论;
(四)审计中心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问题存在的原因进行专业的判断和分析并提出整改建议,形成审计报告,并送达被审计对象;
(五)被审计对象就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进行整改,并在审计中心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整改报告,审计中心根据审计计划对被审计对象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公司实行审计回避制度,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对象或审计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向审计中心负责人报告并申请回避。
第二十四条审计中心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第二十五条审计中心应当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内部审计档案,并妥善保管。审计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10年。内部审计人员对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公司秘密应予以严格保密。
第六章被审计对象的责任和义务第二十六条被审计对象应当积极配合审计中心履行内部审计职责,不得妨碍审计中心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被审计对象应提供内部审计要求的各项资料,为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八条被审计对象对内部审计人员就审计事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和询问时,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被审计对象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审计责任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被审计对象的责任。
第三十条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的结论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出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明。被审计对象未及时申诉或无法提供有效证明的,应严格按照审计报告的意见执行。
第七章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一条被审计对象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审计中心。
审计中心负责督促被审计对象整改,并跟踪检查被审计对象的整改情况,必要时可对其进行后续跟踪审计。
第三十二条内部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公司内部评价、考核、任免、奖惩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三十四条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八章奖惩机制
第三十五条被审计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和证明材料;
(二)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隐瞒事实真相;
(三)毁灭、转移、隐匿、篡改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
(四)阻挠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务;
(五)打击、报复和陷害审计人员、提供资料人员、检举人、证明人;
(六)拒绝接受内部审计;
(七)拒不整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第三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四)泄露公司秘密。第三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的前述行为涉嫌犯罪或者被审计对象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公司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予以表彰。
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存在冲突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第四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