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华强(000062)_公司公告_深圳华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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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华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29

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有关内容,公司依法报送或披露的信息,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认定标准

第四条内幕信息的认定标准: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或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十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认定标准: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

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本条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程序

第六条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实行登记制度。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第七条公司应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前述“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第八条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履行内部报告义务。

(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等内幕信息发生或提供单位应根据监管要求及公司规定,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报送董事会秘书备案。

(三)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公司应当要求其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四)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公司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公司应当要求其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五)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公司应当要求其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根据事项进程分阶段送达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汇总,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第十条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向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未公开信息的,应填报内幕知情人相关信息,并及时报送董事会秘书汇总。

公司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一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除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董事会秘书应组织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应在涉及上述重大事项的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对各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对于未及时登记的,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于规定时间内登记;对于填写内容不全的,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公司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责任

第十五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

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第十六条公司应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发出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就重大交易等涉及内幕信息的事项做出决议,并与对方达成初步意向后,应立即与交易对方签署保密协议;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为相关交易出具意见时,应同时与各中介机构签署保密协议。第十七条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人士(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滥用其权利、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八条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按情节轻重,根据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公司还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公司将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存在冲突时,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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