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在董事会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范围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七条董事会办公室承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准备材料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要求公司提供履职必要的资料,包括: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定期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
(三)公司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
(四)公司绩效考核等管理制度;
(五)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会议的决议及记录;
(六)公司员工薪资构成情况,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的行使权益条件是否成就的测算情况等;
(七)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基本资料;
(八)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职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上述资料进行查阅后,可根据第五章规定召开会议进行讨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或建议,经董事会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或建议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第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于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会议通知的日期。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可不受前款通知时限限制,随时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第十三条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并表决。
第十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第十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委员个人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因回避导致委员人数不足二人的,公司应当将议题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十年。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者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存在冲突时,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