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第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辞任、被解除职务、退休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的情形。
第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连任的,董事自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之日自动离职,高级管理人员自董事会聘任新一任高级管理人员之日自动离职。
第五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自公司收到之日起生效。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者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任。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按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执行。
第七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的相关约定,确定是否赔偿以及赔偿的合理数额。
第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存在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所列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公司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离职交接和离职后义务
第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应与公司指定人员进行工作交接并办妥所有移交手续,确保公司业务和管理的连续性。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电子及纸
质的文件资料、印章和公司其他资产、未结事项的说明等。对正在处理的公司事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拟接手的人员详细说明进展情况、关键节点及后续安排,协助完成工作过渡。
第十条公司应当对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未尽义务等进行审查,并可根据实际需要开展离任审计,被审计人员须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对其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仍需继续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离职时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
第十二条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存在的其他未尽事宜,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公司妥善处理。公司可视情况要求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相关协议,明确责任义务。
第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第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除,在任期结束后6个月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
第四章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未妥善办理移交手续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及时履行或拒不履行其尚未履行完毕
的承诺,公司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责追偿。
第十八条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公司如发现其在任职期间存在违法违规、损害公司利益等行为,公司有权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存在冲突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