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000061证券简称:农产品公告编号:
2025-052
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
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1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鉴于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支付部分发行费用合计3,568,962.25元(不含增值税),同意用募集资金置换上述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642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287,997,067股,发行价格为6.8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964,139,996.94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16,531,206.06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947,608,790.88元。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于2025年9月9日转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审验,并出具《深圳市农产
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ZL10345号)。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公司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已使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情况本次发行各项发行费用合计16,531,206.06元(不含增值税),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合计3,568,962.25元(不含增值税)。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上述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具体如下:
单位:元
| 序号 | 项目 | 金额 |
| 1 | 保荐及承销费用 | 1,886,792.46 |
| 2 | 律师费用 | 837,924.52 |
| 3 | 审计及验资费用 | 768,867.91 |
| 4 | 其他费用 | 75,377.36 |
| 合计 | 3,568,962.25 |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使用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出具了《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ZL10348号)。
三、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公司在《募集说明书》对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作出如下安排: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根据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先行以自筹资金进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事项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审议程序和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2025年
月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上述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2025年
月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个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结论会计师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
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深证上〔2025〕
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四)保荐人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且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和损害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人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ZL10348号);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