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400205 证券简称:泛海3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一、基本情况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立案告知书》(编号:
证监立案字0142024006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2024年1月26日,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6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2025年9月26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14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栾先舟、刘国升、方舟、陆洋: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海控股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泛海控股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2年至2023年,泛海控股及其控股子公司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大厦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星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泛海广场有限公司共有8笔融资合同发生违约,其中,2022年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金额为59.43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3.15%,2023年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金额为26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90.8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四项,《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第180号)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四项、《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上述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合同、情况说明、裁判文书、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我局认为,泛海控股未及时披露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栾先舟时任泛海控股董事长,刘国升时任泛海控股财务总监并于2022年7月至2024年3月任泛海控股总裁,方舟于2021年7月至2022年7月任泛海控股总裁,陆洋时任泛海控股董事会秘书,上述人员未勤勉尽责。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栾先舟、刘国升、方舟是泛海控股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陆洋是泛海控股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泛海控股、栾先舟、刘国升、方舟、陆洋在接受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的罚款;
二、对栾先舟给予警告,并处以160万元的罚款;
三、对刘国升给予警告,并处以140万元的罚款;
四、对方舟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的罚款;
五、对陆洋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事项未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后续,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是否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事宜。上述行政处罚最终结果将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等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14号)
特此公告。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9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