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修订对比表
序号
| 序号 | 原表述 | 修改后表述 |
| 1 | 标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标题《股东会议事规则》 |
| 2 | 为加强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股东大会的规范运作,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股东大会程序及决议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修改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 为加强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股东会的规范运作,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股东会程序及决议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5年修订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
| 3 | 第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包括审议批准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以及投资计划的编制与调整);(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 第一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发展战略规划,批准公司的主业及调整方案;(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
| 序号 | 原表述 | 修改后表述 |
|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三)审议批准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资产处置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出售、置换、调拨、报损、报废等方式进行处置,下同)之方案:1、股权: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股权进行处置,所处置股权对应的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与该项股权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为准,下同)或者成交金额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30%以上;或所处置股权对应的净资产额(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与该项股权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为准,下同)或者成交金额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处置该股权所产生的利润或者该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利润占本公司同期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绝对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或所处置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以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收入与该项股权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为准,下同)占本公司同期经审计营业收入(以合并财务会计报表列报的营业总收入为准,下同)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十四)审议批准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符合下列标准 | (九)修改《公司章程》;(十)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二)审议批准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资产处置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出售、置换、调拨、报损、报废等方式进行处置,下同)之方案:1、股权: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股权进行处置,所处置股权对应的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与该项股权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为准,下同)或者成交金额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30%以上;或所处置股权对应的净资产额(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与该项股权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为准,下同)或者成交金额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处置该股权所产生的利润或者该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利润占本公司同期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绝对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或所处置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以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收入与该项股权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为准,下同)占本公司同期经审计营业收入(以合并财务会计报表列报的营业总收入为准,下同)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2、其他资产: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处置,所处置资产的账面值或者成交金额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30%以上;或所处置资产的账面净 |
| 序号 | 原表述 | 修改后表述 |
| 之一的购买资产事项(不含属于投资事项所涉及的购买资产事项,下同):购买单项资产或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所购买资产的账面值或成交金额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30%以上;或所购买资产的相关资产与负债的账面值差额或成交金额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所购买资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利润占本公司同期经审计净利润额的比例达到20%以上,且绝对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或所购买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本公司同期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十五)审议批准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投资事项:1、股权投资项目:单个投资项目或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项目进行投资,投资项目所涉及的资产总额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或投资总额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20%以上;或所投资项目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利润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绝对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或所投资项目预计每年所产生的营业收入或者所投资项目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事项;2、其他投资项目: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以上的投资项目; | 值或者成交金额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处置该资产所产生的利润或者该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利润占本公司同期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绝对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或所处置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本公司同期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十三)审议批准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购买资产事项(不含属于投资事项所涉及的购买资产事项,下同):购买单项资产或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所购买资产的账面值或成交金额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30%以上;或所购买资产的相关资产与负债的账面值差额或成交金额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所购买资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利润占本公司同期经审计净利润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绝对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或所购买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本公司同期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十四)审议批准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投资事项:1、股权投资项目:单个投资项目或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项目进行投资,投资项目所涉及的资产总额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或投资总额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 |
| 序号 | 原表述 | 修改后表述 |
| ……(十七)审议批准公司下列担保行为: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本规则中所提及的“对外担保”是指本公司为本公司或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担保对象所提供的包括保证、财产抵押、财产质押等形式的担保;其中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开发房地产项目的情况下,本公司或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为所开发房地产项目的购房客户提供按揭担保不包含在本规则所述的对外担保范畴之内;下同)总额,达到或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3、单笔担保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10%的担保;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7、单笔或累计为同一担保对象或者同一担保事项提供的担保金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50%的内部融资担保(本规则中所提及的“内部融资担保”是指本公司为本公司或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融资行为所提供的包括保证、财产抵押、财产质押等形式的担保,下同);8、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担保事项。(十八)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 或所投资项目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利润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绝对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或所投资项目预计每年所产生的营业收入或者所投资项目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事项;2、其他投资项目: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的投资项目;……(十六)审议批准公司下列担保行为: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含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包括保证、财产抵押、财产质押等形式的担保;下同)总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3、单笔担保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10%的担保;4、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5、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7、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审议的其他担保事项。(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八)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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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九)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二十)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应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二十一)审议批准本公司单笔或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累计计提、转回金额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正常按照账龄分析法计提的减值准备除外);(二十二)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十九)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应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二十一)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公司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二十二)除本规则本条第(十)至(十五)款的规定外,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
| 序号 | 原表述 | 修改后表述 |
| |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
| 4 |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二)监事会提议召开时;(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五)公司累计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一)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二)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五)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5 | 第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地点。股东大会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公司还将按照法律、法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供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身份的确认以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为准。 | 第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地点。股东会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
| 6 | 第八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董事长主持;董 | 第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 |
| 序号 | 原表述 | 修改后表述 |
|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7 | 第九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向董事会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二)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九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
| 8 | 第十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监事会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阐明会议议题。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二)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 |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 |
| 序号 | 原表述 | 修改后表述 |
|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9 | 第十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前述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阐明会议议题。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二)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三)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十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序号 | 原表述 | 修改后表述 |
| 10 | 第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11 | 第十三条监事会或者提议股东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由公司给予监事会或者股东必要协助,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董事会应当保证会议的正常秩序,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十三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董事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 12 | 第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公司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有关规定行使表决权。 | 第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当日的在册股东为公司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
| 13 | 第十六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应当以书 | 第十六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 序号 | 原表述 | 修改后表述 |
| 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委托人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为法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委托人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自然人股东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股票账户卡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股票账户卡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和代理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股票账户卡。 | 个人股东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股东授权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须按照证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身份认证,经过身份验证后,方可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 |
| 14 | 第十七条股东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议的,所出具的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代理人的姓名;(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的每一议程事项投赞成、反对、弃权票的指示;(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指示;(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日期;(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第十七条股东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议的,所出具的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的每一议程事项投赞成、反对、弃权票的指示等;(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日期;(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15 | 第十九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 | 第十九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 |
| 序号 | 原表述 | 修改后表述 |
| 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 16 | 第二十三条会议通知发出后,董事会、监事会不得再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出事项的新提案。 | 无 |
| 17 | 第二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的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 第二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的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
| 18 | 第二十六条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本规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有关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一大股东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时,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前10天提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不足10天的,第一大股东不得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的分配提案。 | 第二十五条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19 | 第三十一条公司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由董事会提出提案,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董事会提出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时,应提前15天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三十条公司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由董事会提出提案,股东会表决通过。董事会提出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时,应提前15天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 |
| 序号 | 原表述 | 修改后表述 |
| 并向股东大会说明原因。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责任以书面形式或派人出席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事。 | 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 20 | 第三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一)公司首届董事、监事(拟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发起人提名,并提交公司创立大会选举产生。(二)第二届起的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的人数,由上届董事会提出出任董事的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由上届监事会提出拟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的建议名单,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由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三)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或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四)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案的方式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时 | 第三十一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股东会选举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便于股东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一)公司首届董事由发起人提名,并提交公司创立大会选举产生;(二)第二届起的董事的提名方式: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的人数,由上届董事会提出出任董事的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会选举;(三)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四)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案的方式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
| 序号 | 原表述 | 修改后表述 |
| 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 |
| 21 | 第三十四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第三十三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 22 | 第三十五条股东大会拟审议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三十四条股东会拟审议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23 | 第三十九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 | 第三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 |
| 序号 | 原表述 | 修改后表述 |
|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24 | 第四十条大会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在预定时间之后宣布开会:(一)董事、监事未到场时;(二)有其它重大事由时。 | 第三十九条大会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在预定时间之后宣布开会:(一)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未到场时;(二)有其它重大事由时。 |
| 25 | 第四十二条在年度股东会股东大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前次年度股东大会以来股东大会决议中应由董事会办理的各事项的执行情况,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并公告。 | 第四十一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并公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 26 | 第四十三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监督专项报告,内容包括:(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四)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 | 无 |
| 27 | 第四十四条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披露。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 第四十二条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述职报告。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会次数;(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三)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独 |
| 序号 | 原表述 | 修改后表述 |
| (三)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六)在上市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 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六)在上市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
| 28 | 第四十六条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孰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 无 |
| 29 | 第五十条股东可以就议案内容提出质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四十七条股东可以就议案内容提出质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
| 30 | 第五十四条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 第五十一条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31 | 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 第五十二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
| 序号 | 原表述 | 修改后表述 |
|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 32 |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年度股东大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做出决议。 | 第五十四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
| 33 | 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涉及关联交易的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上述股东所持表决权不应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证券监管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 第五十五条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 34 | 第六十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五十七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
| 35 | 第六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 第五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
| 序号 | 原表述 | 修改后表述 |
|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公司年度报告;(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它事项。 |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它事项。 |
| 36 | 第六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发行公司债券;(三)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四)公司章程的修改;(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30%的;(六)股权激励计划;(七)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它事项。 | 第五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发行公司债券,以及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三)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四)《公司章程》的修改;(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30%的;(六)股权激励计划;(七)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它事项。 |
| 37 | 第六十三条对于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个董事、监事逐个进行表决形成决议。 | 无 |
| 38 | 第六十五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注明出席会议的内资股及外资股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表决方式以及每项提案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做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表决方式以及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 序号 | 原表述 | 修改后表述 |
| 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 公司应当对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和类别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分别统计并公告。 |
| 39 | 第六十九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其中应当载明出席股东大会的内资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和境内上市外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各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四)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五)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应当记载内资股股东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情况;(六)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七)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八)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第六十五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 40 | 第七十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 | 第六十六条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 |
| 序号 | 原表述 | 修改后表述 |
| 效资料一并保存,10年内不得销毁。 | 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10年内不得销毁。 |
| 41 | 第七十五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任期从通过之日起计算。 | 第七十一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
| 42 | 第七十七条股东大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 第七十三条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股东会议事规则》中的其他条款无实质性修改。无实质性修改条款包括根据最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将“股东大会”的表述调整为“股东会”、将“公司章程”调整为“《公司章程》”,对《股东会议事规则》条款序号、正文部分援引其他条款序号、条款顺序及标点符号的调整、目录变更等不影响条款含义的字词修改。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不再逐条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