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善达(000043)_公司公告_招商积余: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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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积余: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22

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时间:

2025年

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

2025年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

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

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股权登记日:

2025年

、会议地点: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太子湾邮轮大道招商积余大厦15A1会议室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主持人:公司董事赵肖先生(董事长吕斌先生因工作安排原因未能出席会议,经全体董事推选)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

人,代表股份713,446,1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3749%(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1,060,346,060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数量为1,425,800股,该等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058,920,260股,且相关比例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四位小数,下同)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人,代表股份542,484,8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2300%;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人,代表股份170,961,2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1449%。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及股东代理人共

人,代表股份50,967,8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13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参加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股)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713,446,148701,416,24298.3138%11,913,5061.6699%116,4000.016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8,937,9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3971%;反对11,913,5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3745%;弃权11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84%。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股)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713,446,148709,661,75999.4696%3,781,4890.5300%2,9000.00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7,183,5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750%;反对3,781,4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194%;弃权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7%。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股)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713,446,148709,661,75999.4696%3,781,4890.5300%2,9000.00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7,183,5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5750%;反对3,781,4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194%;弃权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7%。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饶晓敏律师和戴余芳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全套会议资料。特此公告

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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