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400263 证券简称:R旭蓝1 主办券商:长城国瑞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修订及增加《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第三条 公司于1994年2月8日经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深证办复(1994)40号文〗批准,首次向境内投资人发行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人民币普通股2200万股, 于1994年8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 第三条 公司于1994年2月8日经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深证办复(1994)40号文〗批准,首次向境内投资人发行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人民币普通股2200万股, 于1994年8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于2025年4月30日从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并摘牌后,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依托原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设立并代为管理的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板块挂牌转让。 |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本条及之后所有条款涉及“股东大会”,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 均改为“股东会”,不再单列前后对照条款) | |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认可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规定的方式收购本公司股份。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相关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包括法人,自然人等)。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和股份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包括法人,自然人等)。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和股份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 |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
|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亏损方案;(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一)审议公司购买、出售资产总额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的交易事项;(十二)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交易。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 第四十四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全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涉及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 |
|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5人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 |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应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本章程;(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可以聘请律师(如有)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本章程;(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 第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 | | 第五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同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 第五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同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 |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股东大会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股东会通知中需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
| 股东大会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股东大会通知中需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投票结束时间。 |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的股东会的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聘请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聘请律师(如有)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 第六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时,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第六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如有)应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时,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
| 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 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六)律师(如有)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 | 第七十六条 会议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七十六条 会议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与支付方法;(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公司年度报告;(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与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五)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三)本章程的修改;(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五)股权激励计划;(六)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三)本章程的修改;(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的事项; (五)股权激励计划;(六)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 |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 |
| 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非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由董事会、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提议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股份比例为1%以上)提名推荐,并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由上届董事会、上届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提名推荐,并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第八十七条 股东会召开时,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 |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第九十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如有)、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的董事,该选举、 |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的董事,该选举、 |
|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之一的,公司应解除其职务。 | 委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之一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新任董事应在股东大会通过其任命一个月内,签署一式三份《董事声明及承诺书》,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董事会备案。董事签署《董事声明与承诺书》时,应由律师见证,并由律师解释该文件的内容,董事在充分理解后签字。董事应当保证其声明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声明事项发生变化时,董事应自该等事项发生变化之日5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董事会提交有关该等事项的最新资料。董事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在变动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申请锁定。 |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新任董事应在股东大会通过其任命二个月内,签署一式三份《董事声明及承诺书》,送达主办券商备案。董事签署《董事声明与承诺书》时,应由律师见证,并由律师解释该文件的内容,董事在充分理解后签字。董事应当保证其声明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声明事项发生变化时,董事应自该等事项发生变化之日5个工作日内向主办券商和董事会提交有关该等事项的最新资料。董事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在变动后及时向董事会、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申请锁定。 | |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 |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由3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 |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其中,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由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八)在本章程规定的权限内,决定公司对外股权投资及股权转让;购买或出售资产;向金融机构借款及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七)制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其中,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由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八)在本章程规定的权限内,决定公司对外股权投资及股权转让;购买或出售资产;向金融机构借款及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
|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制定绩效评估奖励计划,其中不涉及股权的由董事会决定,涉及股权的经董事会审议后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制定绩效评估奖励计划,其中不涉及股权的由董事会决定,涉及股权的经董事会审议后还需提交股东会。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工作 职责为:(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审核、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可以根据发展需要设立相应的专业委员会。 |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批准如下范围内的事项:(一)非关联交易(不含对外担保):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不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不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五千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不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五百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不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五千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不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必须报股东会批准。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批准如下范围内的事项:(一)对外担保低于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股东大会审议权限的担保事项。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或以上董事同意。(二)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以上且金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绝对值5%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的;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重 |
|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二)对外担保低于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股东大会审议权限的担保事项。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或以上董事同意。(三)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经董事会审议后还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凡由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均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交易。 | 大关联交易,经董事会审议后还须提交股东会审议。(三)非关联交易类1、购买、出售资产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2、购买、出售资产等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30%以上的,且购买、出售资产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总资产的10%以上。但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的,且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总资产30%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本项中的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若购买的资产为股权的,且购买股权导致公司取得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资产净额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出售股权导致公司丧失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分别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及净资产额为准。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购买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均以成交金额为准;出售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均以该股权的账面价值为准。若购买的资产为非股权资产的,其资产总额以该资产的账面值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资产净额以相关资产与负债账面值的差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出售的资产为非股权资产的,其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分别以该资产的账面值、相关资产与负债账面值的差额为准; |
| 该非股权资产不涉及负债的,不适用资产净额标准。公司同时购买、出售资产的,应当分别计算购买、出售资产的相关比例,并以二者中比例较高者为准。公司在十二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上述购买或者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四)公司进行间接融资指通过中介机构融资,包括银行贷款、融资租赁、信托计划等)可以由董事会审议决定。(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须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或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审议的其他相关事项。 |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七)决定金额在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10%以下(含10%)的对外投资(含委托 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购买或出售资产、融资、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等事项;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七)决定董事会审议标准以下的购买、出售资产等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 |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10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三)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 删除(三) | |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可以采用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根据参会董事的表决意见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董事会形成临时会议决议时,应将决议事项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保证其知情权。 |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可以采用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根据参会董事的表决意见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董事会形成会议决议时,应将决议事项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保证其知情权。 | |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主要程序:(三)各董事及有关与会人员应在会议前充分思考及调研,咨询股东或员工意见;当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主要程序:(三)各董事及有关与会人员应在会议前充分思考及调研,咨询股东或员工意见; |
|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符合下述任职资格:(四)除了监事和独立董事外,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 |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符合下述任职资格:(四)除了监事外,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 | |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十一)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办理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所需的公告事宜;(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删除(十一)(十二) | |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决定或者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建议决定聘任。董事会解除董事会秘书的职务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董事会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说明原因,同时应在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如三个月内仍未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为止。 |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决定聘任。董事会解除董事会秘书的职务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董事长应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为止。 | | 第一百九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决议由监事会指定专人保管,监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在会议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依规定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在正式披露前,监事会全体成员负有保密责任。 | 第一百九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决议由监事会指定专人保管,监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在会议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依规定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在正式披露前,监事会全体成员负有保密责任。 | |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全国股转公司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 |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决策机制:(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1、公司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2、公司当期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审计机构对公司当期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计划时,公司将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 |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公司的远期战略发展目标。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一)公司利润分配原则: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4、公司存在股东违规占用资金情况的,公司可以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5、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 |
| 润。重大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3、公司满足前述现金分红条件时,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每年度现金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盈利水平与公司发展的需要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4、前述现金分配的条件成立时,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5、如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在利润分配时扣减该股东可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公司资金。6、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的状况,在满足现金分配条件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也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二)公司的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适用本款规定。(三)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1、经年度审计后,公司管理层结合盈利情况、发展战略规划、现金流状况、资金需求及股东回报规划等因素,提出上年度利润分配建议,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2、董事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将利润分配预案审议时董事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 | 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6、公司在分配利润时,所依据的税后可分配利润根据下列两个数据按孰低原则确定:①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根据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中的累计税后可分配利润数;②以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已审计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按照国际会计准则或者境外主要募集行为发生地会计准则调整的财务报表中的累计税后可分配利润数。(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三)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机制: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股东会批准。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四)利润分配的监督约束机制:1、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开通专线电话、董秘信箱及邀请中小投资者参会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诉求。2、监事会应对管理层、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
| 董事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作详细记录;同时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若年度盈利但公司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未现金利润分配的原因、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进行说明,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3、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监督,当董事会未按本章程做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或者董事会做出的现金利润分配方案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监事会有权要求董事会予以纠正。4、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在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投资者互动平台)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 / 2以上通过。5、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应当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为中小股东参与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或修改提供便利。 | | |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应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业务的咨询服务,聘期一年,期满可以续聘。。。。。。。 |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应聘用取得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业务的咨询服务,聘期一年,期满可以续聘。。。。。。。 | | 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 | 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 |
| 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寄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八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邮件发出当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接到电子邮件回复或电话确证当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寄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二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传真机发送的传真记录时间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方式发出的,以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发出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以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作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指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作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 新增 第十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后续章节、条目顺延)。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依法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的要求,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百二十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误导。公司及时回应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做好投资者咨询解释工作。 第二百二十八条 公司建立多渠道、多层次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机制,沟通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司网站、电话咨询、邮寄资料、分析师会议、说明会等。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或者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二百二十六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自股东大会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证券时报》上公告。。。。。。。 | 第二百三十二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 | | 第二百二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 | 第二百三十四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 |
| 《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股份, 且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 第二百三十五条 清算组应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 | 第二百四十一条 清算组应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 | | 第二百三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二百四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注:本次修订因涉及新增条款,全部条款序号将依序修订。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鉴于公司股票将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两网及退市板块挂牌转让,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及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三、备查文件 1、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