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 《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 ||||
|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1 | 3.2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公司《采购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或阳光平台等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 3.2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公司《采购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通过阳光平台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 ||
| 2 | 3.2.4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经审计委员会提议,并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可不采用公开选聘方式进行。 | 3.2.4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经审计委员会提议,并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可不采用公开选聘方式进行。 | ||
| 3 | 3.3.4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3.3.4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 4 | 3.3.5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或类似业务合同(下称“《审计业务约定书》”)。董事 | 3.3.5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或类似业务合同(下称“《审计业务约定书》”)。董事长为公司的 | ||
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
| 5 | 4.2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并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公司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4.2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并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公司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 6 | 6.2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旧版《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作废。 | 6.2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旧版《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作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