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24日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以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及其管理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八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涉及须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涉及相关事项的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经主管领导确认后,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登记保管,相关人员应书面承诺保密。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参见附件登记表):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审批表(附件一);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附件二);
(六)深交所要求的暂缓或披露登记事项表;
(七)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附件三)等事项。
第十一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将国家秘密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第十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并在前期报备的登记材料中更新填报恢复披露情况。
第十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涉及相关事项的部门须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组织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附件一:
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审批表
| 登记时间 | 登记人员 | ||
| 申请部门 | 申请人员 | ||
| 申请时间 | 申请事项类别 | 暂缓?豁免? | |
|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类型 | 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国家秘密?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 ||
| 暂缓/豁免披露方式 | 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是□否□暂缓/豁免披露定期报告中的有关内容是□否□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是□否□ | ||
|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所属信息披露文件 | 年度报告是□否□半年度报告是□否□一季度报告是□否□三季度报告是□否□临时报告是□否□ | ||
|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类型 | 重大交易是□否□日常交易是□否□关联交易是□否□重大诉讼、仲裁是□否□客户名称是□否□供应商名称是□否□核心技术信息是□否□对外投资信息是□否□主要经营业务信息是□否□主要控股参股公司信息是□否□分行业/地区/产品信息是□否□其他信息是□否□ |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 |||
| 事项内容 |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原因和依据 | ||||
| 相关人士是否已签署书面保密承诺 | 是?否? | 是?否? | ||
| 仅适用于商业秘密 | 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 | 是?否? |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 是?否? |
| 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 ||||
| 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 | ||||
| 暂缓披露的期限 | ||||
| 恢复披露情况 | 是□否□(注:填入“是”的,要进一步填写恢复披露情况) | |||
| 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 ||||
|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 ||||
|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 ||||
| 董事长审批 | ||||
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附件二:
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书面保密承诺作为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知晓并将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内容;
、本人承诺,对知悉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严格保密,不在公司对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之前泄露任何信息;
3、本人承诺,不利用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月日
附件三:
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 姓名/名称* | 国籍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知情日期* | 与上市公司关系* | 所属单位* | 职务* | 关系类型* | 亲属关系人姓名 | 亲属关系人证件号码 | 知悉内幕信息地点* |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 | 知悉内幕信息内容 | 知悉内幕信息阶段* | 登记时间* | 登记人* | 股东代码 | 联系手机* | 通讯地址* | 所属单位类别* |
主管领导签字:填表人签字:填表时间:
注: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2.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3.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签字 | |||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签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