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T中浩A(000015)_公司公告_R中浩A1: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关风险提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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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11-18

相关风险提示公告

长城证券作为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中浩”或“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持续督导,将公司目前存在的相关风险提示如下:

2025年10月24日,深中浩监事会在股转系统发布了《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5-007,以下简称“007号公告”),拟于2025年11月15日召开深中浩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该次股东会为股东自行召集,召集股东包括中融建银有限公司、北京中融金鼎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时光美纪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凤凰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宿南南等五名深中浩股东。

007号公告发布后,长城证券收到深中浩异议股东提供的相关资料,异议股东认为该次股东会的召集存在重大瑕疵,主要系: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10月17日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北京中融金鼎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金鼎”)持有深中浩80,387,500股股票已对外转让过户。现中融金鼎持有深中浩股票数为23,219,072股,五名股东合计持有深中浩股票数为 89,241,669 股,占公司总股本5.58%。因此,异议股东认为五名股东作为联合召集人请求召开公司临时股东大会以及提交议案进行审议的行为,不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强制性规定,召集程序存在重大瑕疵。

2025年11月15日,深中浩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后,见证律师广东达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广东达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四、结论意见”中发表的意见存在保留事项:“……但应进一步说明的是,本次股东大会提议召集的股东的适格性仍存在潜在法律风险,若所涉提议股东的合计持股比例被证实在提议召集前已不符法定要求,或将影响本次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的合法性。”

此外,长城证券近期亦收到异议股东提交的法律意见书,深圳市中元鼎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聘请的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提及此次开会的五名股东未能满足连续90日以上合计持有深中浩10%以上股份的要求,无权提请召集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提请监事会召集召开股东大会会议之前未履行先提请董事会召集召开股东大会会议的义务,认为召集程序存在重大瑕疵。

长城证券郑重提示投资者:

深中浩目前主要股东之间存在重大争议纠纷,同时存在争议股东各方以相关临时股东会的召集程序或其他与相关临时股东会召开之相关事项存在瑕疵等事由请求法院撤销相关股东会决议的情形,长城证券提醒投资者需注意深中浩目前存在的重大风险。长城证券对各方提供的公告内容不能保证其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不对深中浩、各争议相关方提交的针对股东纠纷事项出具的任何公告的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特此公告。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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