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离职相关事宜,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离职的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涉及独立董事辞职的,需说明是否对公司治理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公司需披露独立董事的辞职原因及关注事项。
如因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责。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第五条出现下列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二)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三)审计、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四)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七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八条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公司董事应在离职后2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
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三章离职董事的责任及义务第十条董事应于正式离职15日内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交接过程由董事会秘书监督,交接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董事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如董事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十二条离职董事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三条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离职董事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五条离职董事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四章离职董事的持股管理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七条离职董事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离职董事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
作出的承诺。
第十九条离职董事的持股变动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监督,如有需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